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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细则解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管理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本办法中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
第三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不需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在批发(展示)场所不得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设点进行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以外的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以下与省、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和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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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产品种类有:根据烟花爆竹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烟花爆竹分为以下14类。
1 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2 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3 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产品。
4 旋转升空类: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5 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6 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包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产品。
7 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8 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9 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体的产品。
10 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或飘浮物等效果的产品。
11 礼花弹类: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76mm)发射到高空后能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
12 架子烟花: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
13 爆竹类: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
14 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以上是2017年湖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细则解读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