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12种情形下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

发布时间:2016-12-26 15:10:1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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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12种情形下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一起来看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相比于土地确权,宅基地确权也相当的重要,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小编也是农村人,以前也没有要确权这个概念,后面看新闻(一个残疾人你得有残疾证才能证明你是残疾人)吓得小编都开始怀疑人生,小编就在想祖上留的那点宅基地也得有证啊!不然以后我拿什么证明那是我的宅基地啊。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安身立命之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状况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的保护。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


  2.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之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流程?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4.关于2016年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问题的九问九答

  1、宅基地申请确权需要提供什么资料(需要先走申请流程)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部门印发,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并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中所有家庭成员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初始登记提供土地批复、宅基地审批表,换发证书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涉及转让(买卖)、继承(原权利人死亡)、赠与、置换(互换),户主更名、原土地证户主名称有误更正、争议纠纷已调处等原因发生的变更登记以及丢失补证还应提供下列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2、确权所需地籍调查费、工本费是否需要农民掏钱

  为减轻农民负担,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保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登记颁发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地籍调查费、工本费一律免收。

  3、耕地上已建成住宅如何处理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4、超占面积的如何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5、实测面积与老宅基证不符如何确权发证?

  (1)如果实测面积大于或等于原发证面积时,按原发证面积确权登记换发证书。并在土地证记事栏中注明超占的面积。

  (2)如果实测面积小于原发证面积时,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换发发证。

  (3)对实测面积与原发证面积相差较大的宗地要实地查清面积有出入的具体原因,填写到情况调查表备注栏里。

  (4)对未审批发证的宗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宅基地审批权限,结合实测面积批量补报批发证。

  (5)申请书、宗地图、地籍调查表中宗地面积按实测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中批准面积、土地审批表及土地使用证中使用权面积按审批面积。

  6、闲置的宅基地如何确认

  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已满二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7、宅基地转让的情况如何处理

  (1)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

  (2)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8、权属调查中遇一户多宅的情况如何处理

  需查清其情况是继承还是其它原因,再判断其是否可以办理两证。举例:如果户主已有一处房屋,且还有一处是继承的房屋,房屋在无改建变动的情况下,除继承可以为其确权发证,其它情况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

  9、一户多宅,已经拥有两个宅基地证书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1)调查其宅基地来源是否合法,且证、地相符者只换发其中一处(本人选择)宅基地使用证。如符合继承、赠与条件,且子女已分独立户口且未分配宅基地的,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可将另一宗宅基地变更登记给子女。

  (2)调查后发现宅基地来源不合法,且证、地不符者,不予确权登记,并注销违规办理的土地使用证。

  哪种情形下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

  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的情形:

  (一)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五)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六)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九)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十)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十一)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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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离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已一年有余,相关试点工作正在加速推进,截至目前,全国已有重庆、安徽、四川、宁夏等1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出台了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近日,证券时报记者在试点地区福建省采访了解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甫一推出,就获得了农民欢迎,为推动这项试点,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也在抵押权处置和配套融资服务等方面提供了极大便利。

  福建试点初战告捷

  “如果不能用住房抵押贷款,我就只能干着急。”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东山村村民王玉明告诉记者。王玉明做陶瓷生意,今年用农村住房抵押获得30万元贷款,让他能够从容面对囤货带来的资金压力。此前,每当资金周转不灵时,王玉明要么向亲戚借款,要么找民间借贷,银行贷款苛刻的条件和繁琐手续,总是让他望而却步。王玉明是福建省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第一批受惠者,像他一样因为缺乏有效抵押物和合适担保方式的农村生意人,可以不再为贷款问题发愁了。

  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一项任务,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称,这一制度创新有利于盘活农村存量资产,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末,全国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141亿元,同比增长28.6%,前三季度新增44亿元;累计发放113亿元,同比增长56.8%。2016年9月末,全国试点地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128亿元,同比增长2.3%;前三季度累计发放87亿元,同比增长10.3%。

  2015年底全国人大授权福建省13 个县(市)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目前福建省已经实现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全覆盖、主要金融机构业务全覆盖,“两权”抵押贷款规模持续扩大,业务发展位居全国前列,全省13个试点县(市)实现试点业务发展全突破。截至10月末,试点县(市)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余额14.3 亿元,同比增长18.77%,其中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2.09亿元,同比增长57.9%;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12.22亿元,同比增长14%,位居全国第四位。

  地方政府完善配套条件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离不开各项配套条件,其中确权颁证是重要基础,抵押登记、评估、流转等是重要配套,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是重要保障。福建全省七成试点县(市)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和处置机制,降低了抵押物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其中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沙县、永春、仙游等组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古田县建立以民富中心为核心的产权流转服务体系,邵武建立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公司,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在农民住房流转处置方面,晋江市选择部分乡村试点成立村民事务理事会,负责本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等事务,并探索农房收储试点机制。石狮市明确对已规划批准的城区、镇区内利用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回批地”建造的农民住房作为抵押物处置时,受让人可以扩大至石狮市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高流转处置效率。

  金融机构积极跟进

  福建目前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金融机构,涵盖了国有大型银行、中小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各类银行机构,其中泉州在全省率先实现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业务落地全覆盖。

  探索发挥“两权”抵押融资担保价值的各种有效途径方面,福建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出现不少典型模式。以晋江为代表的“银村合作共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批量授信模式,在为农民有效融资的同时,确保试点可持续,受到当地百姓的欢迎。

  晋江农商银行推出的“农房乐”抵押贷款产品,扩大贷款对象惠及农村专业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主等自然人,定价合理,贷款利率比试点前减少上浮20%,加上提高贷款额度,灵活用款方式在原来一次性发放和分次发放的基础上增加自助循环等产品特点,使其受到广大农民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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