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临时工工资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27 20:43:5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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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四川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临时工工资待遇标准。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以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为主。

  2017年四川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临时工工资待遇标准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表示,调查发现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多、异地派遣难以管理等问题,而派遣人员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


  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各界反应

  新政严格实施难度较大

  “今年7月1日起,你们单位要开始派遣工和正式工同工同酬了吗?”昨日,网友“旺达”在BBS上的“一呼”,引来众网友纷纷跟帖回应。“今天碰到一个熟人,做派遣工被单位辞退了,昨天派遣单位竟然打电话来说有补偿金。所以查了下劳动法,居然今年要实行新的劳动法了,就是专门针对派遣工的,实行同工同酬了,真好。”

  同“旺达”一样,大多数人对此满心期待,也有人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企业可能还会找空子来规避。

  对此,前程无忧首席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认为,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降低用工成本。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实际上也是鼓励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

  然而不少人认为,目前严格实施这一新政的难度较大。有网友指出,一些国有单位的编制控制特别严格,不少单位的工作运转又依靠劳务派遣人员。在整体劳动成本上升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以及把这些人转成正式员工,短期内较难实现。

  而新政在“辅助性”岗位上也有待进一步明确,防止用人单位随意把其范围扩大化,使用期限也应有所限定。

  昨日,记者浏览了一些劳务派遣公司网站发现,不少网站仍铺天盖地显示着“派遣至大型国有企业工作”“某某著名电子厂诚聘普工、临时工”等招工启事。招聘人员告诉记者,这些岗位都是“长期工作”,对于临时性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他们似乎并不在意。

  广东做法

  企业派遣工超20人且超10%要备案

  事实上,早在去年3月,广东就出台了《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规范劳务派遣。

  根据当时的规定,广东已提出“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工作岗位上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提出了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并且要求“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且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为确保新《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配合人社部做好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制定工作,今年2月,省人社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基本原则、考虑因素、核定范围、测算标准、过渡措施以及操作流程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随后又陆续举办了4期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班。

  “我们在省厅官方网站开设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专栏,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5月30日前均在官方网站开设专栏,登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权威解读及规范劳务派遣的具体措施,便于公众正确理解新规定。”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全面调查摸底,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清理整顿劳务派遣,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台账,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目前已做到许可一家,备案一家,监管一家。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将实行年度核查,凡是未能通过核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将作为每年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人社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

  临时性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辅助性工作岗位: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政规定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营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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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解临时工管理难题 同工不同酬是根本原因

  文化程度不高、工资低、待遇低,是当前临时工群体普遍现象,也是临时工易引发公共事件的原因之一。如何破解临时工管理难题,使其更好地完成社会管理职责?学者认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质",是问题的根本原因。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吸引高素质人员加入,进而提升临时工的整体素质,才是治本之道。

  大学生向人社部申请公开全国"临时工"信息

  "为什么出事的总是临时工?临时工在法律上有什么定义?我会被成为一个临时工吗?"近日,频频发生的"临时工门"令浙江理工大学法律专业的大二学子魏煌雄十分不解甚至担忧。他思前想后决定一探究竟,8日,魏煌雄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人社部求证,在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系统中,"临时工"的定义是什么?我国行政部门中有多少名"临时工"?目前,他正在等待人社部的回应。

  调查称近八成受访者认为"临时工"被当挡箭牌

  尽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但在实际生活中,临时工仍然大量存在,74.9%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工作单位有临时工。78.3%的受访者认为"用人单位为逃避用工成本、减少麻烦,使一些人成为临时工",也有73.0%的人认为原因是"一些单位的确需要短期、临时的劳动力,但编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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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上级政府长期(6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按照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乡镇可分为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乡镇。在一般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在艰苦偏远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9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35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42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乡镇的划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乡镇财政经济状况、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艰苦偏远乡镇原则上不超过乡镇总数的50%。艰苦偏远乡镇是指: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全县平均水平;交通不便,上下班交通费用较高;距离县城路途较远,工作期间一般住在乡镇等。各县(市、区)乡镇划分情况,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资金来源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相关政策

  (一)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人员,从调离和离退休的下月起停止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二)借调出乡镇工作的人员,借调期间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三)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规定享受的增发生活补贴项目与实行乡镇工作补贴项目进行归并,全省统一执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如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的生活补贴标准高于此次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的,其高出部分暂时保留,待以后调标时再逐步予以冲销;如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的生活补贴标准低于此次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的,按此次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执行。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乡镇工作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组织实施实施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周密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审批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17年四川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临时工工资待遇标准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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