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6-12-28 14:29:5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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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快来看看你的工资有没有变化。

  记者昨天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出台《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拒不依照前款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作出责令支付决定的人社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该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最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人社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的,应当依法处理。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当地人社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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