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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宁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临时工工资待遇标准。《劳动法》实施后,对用工性质的界定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其中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用工近似于此前的临时工。以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为主。
2017年西宁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临时工工资待遇标准
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发〔2013〕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分类实施意见。
一、原则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主要任务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公益类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三、分类范围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列入分类范围,具体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四、类别认定
(一)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能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的明确规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央政策规定明确授权。
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的具体范围: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政职能不作为认定依据。
对这类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认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中央或我省有关改革政策明确应当转企的单位要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关于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认定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不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2.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分类方法
在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别。
对兼有行政职能、公益服务职能、生产经营活动或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的复合型事业单位,划分类别时,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认真梳理职能,明确各项职能的内容、性质和范围,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公益服务职能,哪些是生产经营职能。二是能够区分主要职责任务的,按照就主不就辅的原则,根据其主要职责任务确定类别。具备条件的,可先剥离职能,再进行类别划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根据主要职能分类,并在分类后的改革中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职能剥离。三是难以区分主要职责和非主要职责的,如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的单位,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结合实际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
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划入公益一类: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应由财政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不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划入公益二类: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依法获得服务收益;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做好与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行业体制改革明确应转为企业的单位,直接划入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并继续按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推进改革。
六、工作程序
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对保留的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省直各部门(单位)于2015年3月15日前,各市(州)于2015年5月10日前分别向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的意见和对拟保留事业单位的分类方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分类工作。
(二)严控机构编制。分类工作期间,除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外,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确有工作需要的,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加强学习培训、明确事业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平稳有序组织实施分类。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分类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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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以上是2017年西宁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临时工工资待遇标准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