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管理全文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31 20:08:0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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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管理全文细则解读。大气污染是指大气中一些物质的含量达到有害的程度以至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或物造成危害的现象。下面大铁棍小编整理的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2017年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管理全文细则解读

  当前,全省区域性、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采暖期哈尔滨市等城市重污染天气不断出现,既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又直接影响我省作为生态资源大省、借助整体生态化优势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为全省人民创造财富。为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本着科学治霾、精准施策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有效的治理措施、最严格的监督管理、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对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重点企业、机动车尾气、城乡面源污染治理和特殊时段空气质量管控等五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与2015年相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数大幅下降。

  哈尔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降低25%,3年分别完成目标的30%、60%和100%,重污染天数减少50%,即减少21天左右。

  七台河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降低10%,牡丹江市、鹤岗市降低8%,大庆市、双鸭山市降低5%,齐齐哈尔市、绥化市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其他5个已达标的市(地)保持稳定或略有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锅炉改造及淘汰,严控燃煤污染。

  1.控制燃煤消费总量。各地政府要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优化能源结构。到2017年底,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由的66.5%降低到65%以下;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七台河市和鹤岗市等重点城市力争实现燃煤消费总量负增长;全省减少低质煤炭使用总量2600万吨,增加替代优质煤炭1970万吨,其中,哈尔滨市减少低质煤炭使用总量1800万吨,增加替代优质煤炭1320万吨。

  2.提高燃煤质量。各地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要求,认真履行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燃用等各环节监管职责,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我省市场。煤管部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煤炭质量。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低质煤锅炉改造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水、煤、气(汽)、电、油、热等主要能源消耗数据的在线采集和实时监测,及时提供重点耗能企业的用能数据信息。2016年供暖季,哈尔滨市、绥化市违规使用低质煤的供热企业和其他燃煤主体全部改烧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万吨耗煤工业企业的低质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改造。2017年供暖季,全省超过600公里运距、燃用低质煤炭的锅炉全部改造为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锅炉。

  3.淘汰分散小锅炉。住建(供热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到2017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市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住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加快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到2018年底,全省市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到2017年底,哈尔滨市全部淘汰建成区内607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供热锅炉;拆除具备供热并网条件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供热锅炉和9个工业园区内分散供热锅炉及生产锅炉;搬迁建成区内5家企业,拆除14台燃煤锅炉;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蒸汽锅炉和29兆瓦以下燃煤热水锅炉。实施哈尔滨热电厂和达尔凯热电厂扩建、群力大唐调峰热源和哈投集团太平热电厂新建等4个热源项目,新增集中供热能力3900万平方米。

  4.完成燃煤锅炉达标治理。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2016年7月1日起,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全部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和400毫克/立方米。到2017年底,哈尔滨市380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建成区内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和建成区外2187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稳定达标排放。

  5.推进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各地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供热改革,深入研究、探索推广地源热泵、电采暖、燃气采暖等新型供热方式。大力推进公企、学校等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哈尔滨市要进行住宅分户供热改造,推行温度调节和供热计量,逐步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新建住宅必须实行分户供热,老旧住房普遍推进分户供热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

  (二)升级改造治理设施,严治工业企业污染。

  1.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浓度排放。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电力企业对274台在产机组实施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和低氮燃烧改造。到2017年底,全省14台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100%完成脱硝改造。到2018年底,全省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100%完成超低浓度排放改造,严格执行火电企业排放标准,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和50毫克/立方米。2017年、2018年,哈尔滨市每年分别完成4台在用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浓度排放改造。

  2.推进钢铁企业脱硫除尘改造。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钢铁企业实施脱硫、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和300毫克/立方米。到2018年底,在产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完成焦炉、烧结机头等产尘节点除尘改造和露天原料场防尘抑尘改造。

  3.实行水泥企业脱硝除尘改造。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实施水泥窑低氮燃烧和脱硝技术改造,改造后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采用高效除尘技术,控制生产、贮存、装卸、运输等各环节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和400毫克/立方米。到2016年底,哈尔滨金山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太行兴隆水泥有限公司实施水泥窑除尘、低氮燃烧和脱硝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4.开展石墨等其他行业专项治理。强化石墨行业污染治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因石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环保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严控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到2016年底,油品供应部门要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哈尔滨市完成3座储油库、418家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哈尔滨市石化行业要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改造和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加强对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到2017年底,完成42个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

  (三)推行绿色交通,严管机动车污染。

  1.坚决淘汰黄标车。公安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负责加快黄标车、老旧车淘汰进度,进一步严格路检路查,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到2016年底,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含垦区各管理局局址)在中心城区全面开展黄标车禁行,哈尔滨市四环合围区域、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县(市)城关镇区域实行黄标车限行,对限行区域内违规通行的黄标车进行处罚;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黄标车发布作废公告。到2016年底,哈尔滨市基本淘汰剩余4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底,全省范围基本淘汰剩余19万辆黄标车。

  2.严管车辆尾气排放。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管理,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转入。环保部门会同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样检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3.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交通运输部门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发展和推广公共交通清洁燃料车辆,提高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比例,发展绿色交通。到2018年底,哈尔滨市新增、更新绿色公交车861辆,更新新能源和清洁燃料出租车1400台。各地政府要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合理规划建设天然气加气站和电动汽车充电桩,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

  4.升级燃油品质。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油品质量,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的车用油品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提升油品质量。2017年1月1日起,油品供应部门负责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

  5.强化城市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推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加剧机动车排放污染。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制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到2018年底,全省城市万人公交车拥有量从7.58标台/万人增加到10标台/万人,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从32.2%增长到40%以上。哈尔滨市配套建设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150公里,推进地铁工程建设。

  (四)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防城乡面源污染。

  1.综合整治城市面源污染。住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扩大城市机械化清扫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清理整顿综合市场内原煤散烧;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严格管控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整治餐饮业污染,到2017年底,全省市级以上城市完成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到2018年底,哈尔滨市完成建成区内30个棚改项目,搬迁住户3万户,力争现有棚户区改造完成50%;春、夏、秋三季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水冲洗率达到90%以上。

  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各地政府要加大力度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地区推进洁净煤、新能源或再生能源使用。哈尔滨市每年新增天然气供应量1亿立方米,到2017年底,建成区内商业、服务业和工业企业445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生产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热网;到2018年底,完成哈药集团、物业供热集团、哈投集团等企业燃煤统一配送;完成铁路煤炭市场建设,实现煤炭周转1500万吨/年,应急储备100万吨。

  3.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各地政府要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城市近郊、上风向和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地区应逐步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哈尔滨市到2017年底,其他市(地)到2018年底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5%。

  4.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要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的综合利用。农业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地方标准。2016年和2017年,哈尔滨市秸秆综合利用量要分别达到1039万吨和1154万吨,到2018年底,哈尔滨市要完成玉米和水稻秸秆还田200万亩,推广民用生物质锅炉5000台,建设青黄贮窖50万立方米,建设秸秆收储中心40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综合利用量达到1360万吨。

  5.推进氨排放控制。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广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减量施用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减少化肥使用过程中氨的排放。环保部门依据职责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严格特殊时段环境空气质量管控。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对现行预案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高标准预警预报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哈尔滨市应以切实改善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进一步降低预案启动条件,在不利气象条件和环境质量急剧恶化,可能发生长时间、高浓度重污染天气时,将原来48小时预警改为提前预警并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减少污染物累积,充分发挥应急响应“削峰降频”作用。

  2.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气象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和会商,建立日常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推动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环境空气超级监测站,进行日常大气颗粒物成分、组分及成因分析,开展污染边界层高度、空间、立体分布研究。完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6项指标的测报及综合分析工作,提升预测预报准确度,及时预警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3.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各地政府要根据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社会敏感度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向社会公布。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后,严格实行重点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部禁行,机动车实行单双号行驶;禁止燃放烟花、露天烧烤和秸秆焚烧。哈尔滨市启动一级(红色)预警后,四环合围区域内实行小型载客汽车(不含清洁燃料车、电动车)单双号行驶;渣土车等载货重型车停止行驶,外地车辆限时或禁止进入市区;供热单位错峰起炉;84家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错时上下班;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降雨(雪)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减缓污染升级。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地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切实改善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落实措施。要建立以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环境监管网格,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人员,逐步构建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规范的监管网络。各地要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网格划分和任务分解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二)加强地方环境保护立法。省环保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共同牵头负责,结合我省实际加快《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有立法权的地方要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研究出台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哈尔滨市要在2016年6月底前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牡丹江市、七台河市、鹤岗市等其他重点城市要在2017年底前依法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商品煤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执法监管联动。省级各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督查,各地加大联合检查、专项督查和随机抽查频次,对进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一律予以没收并罚款;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尚未构成犯罪的,一律行政拘留;对大气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违法问题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一律停业关闭;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一律严肃查处;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激励机制。探索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营管理市场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逐步降低燃油补贴,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利用。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政策,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任务的市(地)给予资金政策倾斜。省级财政对13个市(地)和绥芬河市、抚远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拆并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给予资金补助。加大对农业、林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各地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减少秸秆产生量,提高秸秆粉碎还田、转饲料等处理能力。各级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严格考核问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对各地实施季调度、半年检查、年底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省委对市(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坚决追究责任;对监管不履职、查处不及时、推诿不作为的,坚决追究责任;对未按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的,坚决追究责任;对限制、阻碍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坚决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涉嫌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探索实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六)倡导全民参与。提倡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行动。鼓励公众通过微信公共平台、“12369”环保投诉电话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重要举措和阶段成果,主要新闻媒体要与执法人员同步检查、同步曝光、同步回访,监督企业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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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目标

  黑龙江到2017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基本消除我省重污染天气,全省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

  具体指标:到2017年,哈尔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齐齐哈尔市、七台河市、鹤岗市下降8%,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双鸭山市、绥化市下降5%,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不高于2012年浓度值。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城市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

  1 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积极推进“三供两治”工程项目建设,加大城市及周边现有燃煤发电机组的供热改造力度,推进大型集中供热企业接收分散供热小锅炉,拔除小烟筒。积极推进城镇供热锅炉并网工作,加快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提高集中供热管网输送能力,扩大集中供热面积,争取到2015年年底,完成新增集中供热面积267亿平方米,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集中供热面积达到6亿平方米以上。到2017年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3%以上,哈尔滨市达到93%以上。从2014年起,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15年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哈尔滨建成区要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到2017年年底,除必要保留外,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集中供热工作,到2017年年底,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基本完成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部,要改用电、新能源、洁净煤或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2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各地要大力推进园林城市建设,提高街道两侧硬化率、绿化率,减少市区、城乡结合部街路裸露地面。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高效、低尘作业方式。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减少施工现场污染。建筑施工场地出口道路必须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平台,对出场车辆逐台进行清洗。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建设防风抑尘网等;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3加强对餐饮行业的污染治理。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对街头路边烧烤摊点的管理,各地要在2014年6月底前划定专用区域,规范管理,禁止在居民区、休闲娱乐广场等公共场合进行燃炉烧烤。

  (二)突出重点,加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1加强电力、冶金、石油石化、建材、焦化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治理。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除循环硫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到2015年年底,完成对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石油炼化、新型干法水泥窑、炼焦炉、工业炉窑等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2加强对燃煤锅炉及窑炉等治理。规模在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确保达标排放。循环硫化床锅炉要全部安装静电、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抛煤机和往复炉排等层燃锅炉要使用含硫量低于05%、灰分小于27%、全水分15%以下、低位发热量不低于4700千卡/公斤的洁净配煤,并综合考虑加大动力煤洗选力度、清洁能源替代等多种措施。冲天炉完成电炉改造,或实施每小时5吨以上热风炉和湿式除尘器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燃煤窑炉完成煤气发生炉、水煤浆燃烧器等技术改造或使用清洁能源,实现达标排放。

  3加强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各地要制定辖区内石化、有机化工、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重点加强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机废气处理。加大清洁生产技术的运用,实施溶剂替代,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溶剂的使用和逸散,对有机废气安装后处理设施,对产生的废气集中治理。石化行业要开展LDAR(泄漏与修复技术)技术改造和有机废气综合整治,加强对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露的监测和监管。制药行业要重点解决发酵尾气的无组织排放,对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安装喷淋吸收装置和生物脱硫装置,使气体的分离效率达到95%以上。到2015年年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年底,整治方案所列项目全部完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4加强对污水、污泥、垃圾的处理。采取适当方式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鼓励回收利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禁止直接排空。各地要统筹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处置和利用技术研究。到2015年年底,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以上,哈尔滨、大庆市达到90%以上。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加强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废气治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提高小区、街道、公共场所垃圾收集和转运效率。

  5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禁止没有油气回收功能或经检测未达标的油罐车进行汽油成品油运输。新建加油站、储油库要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到2014年年底,基本完成我省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大庆市等涉油企业较多的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前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有条件的市地可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

  (三)疏堵结合,积极推动农业污染源治理。

  1加强秸秆的综合利用和废弃物的禁烧。各地要按照“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原则,对机场、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沿线、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实行分片包干,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行为。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

  2加强种植业引导。大力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农药污染区域综合治理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减少氨逸出和挥发,控制农业氨污染。

  (四)严格节能环保准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1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全省不再审批新增加产能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严重过剩产能项目。到2014年6月底,完成制定违规产能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并严格推进落实。哈尔滨市建成区不再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向外转移;建成区以外的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建火电、石化、有色金属冶炼、化工以及燃煤锅炉等项目。 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地要结合国家及我省“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到2014年年底,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对整改、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纳入园区管理。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到2014年6月底,各地要完成制定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实施方案,尽快完成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搬迁工作以及涉重金属的电镀企业进园工作。到2017年年底,基本完成市地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4加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加强钢铁、电力、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年底,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5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各地要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五)严格煤炭管理,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含硫量超过05%、灰份超过27%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年底,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提高煤炭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推进配煤中心建设,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到2017年年底,哈尔滨市基本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和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年底,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加大风电、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3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2014年年底,各地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禁燃区内禁止散烧原煤以及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禁止燃用生物质燃料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年底,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六)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缓解城市拥堵。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加剧机动车排气污染。积极推进加气站建设,扩大清洁能源的气源覆盖面,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汽车,提高公共交通清洁能源车辆所占比重,具备气源的市地在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交通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2提升燃油品质。从2014年开始,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油品升级价格政策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提升油品质量。

  3加快淘汰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黄标车限行、严格车辆年度检测、制定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等措施,加强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管控,加快其淘汰进程。到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高排放老旧车辆。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集中治理和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

  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落实《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2〕83号),加强新车注册登记、在用车检测、车辆上路、车辆报废、注销以及外地车转入等管理。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不予登记注册或办理转入手续;对经环保检验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有效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通过年审,不得上路行驶。到2015年年底,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标志核发率达到85%以上。加强环保检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到2014年年底,建成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市4个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站要与省、国家联网。其他城市的31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要加强PM25监测能力建设,争取到2014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加快建设省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建成覆盖全省的在线监控专网,每月对全省各市地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公布,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2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及信息共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5年年底,完成省级和哈尔滨市2个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研究,加强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3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哈尔滨、齐齐哈尔、七台河、鹤岗市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考核机制。省政府同各市(地)政府(行署)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后,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结合国家年度考核,省政府每年初对各地、各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城市,要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缓慢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建立和实施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积极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价格、税收、信贷和土地等环境经济政策,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和税收政策等。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各地要将环境监测、监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等列入行动计划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加强对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点安装位置、仪表完好情况、联网情况的检查,加大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倡导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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