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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管理全文细则解读。大气污染是指大气中一些物质的含量达到有害的程度以至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或物造成危害的现象。下面大铁棍小编整理的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2017年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管理全文细则解读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以下简称《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方案》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重点任务的考核指标和相应分值将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动态更新。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将由省环境保护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订本地区落实《方案》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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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和年度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六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大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级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省级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方案》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