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庐江县某小学女生因教师操作不慎被烧伤 学校被判全责(二)

发布时间:2017-01-03 11:25:3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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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庐江县法院认为,小娟事发时是未满10周岁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小娟上课时被烧伤,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小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某小学应承担责任。因某小学不具有法人资格,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是其管理部门,法院确定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对小娟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娟共计21.3万余元,扣除已垫付医疗费4.4万余元后,实际赔偿小娟16.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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