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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大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管理全文细则解读。大气污染是指大气中一些物质的含量达到有害的程度以至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或物造成危害的现象。下面大铁棍小编整理的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2017年大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管理全文细则解读
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控制扬尘污染
1、城市建成区内的所有建筑工地必须达到国家及省规定的环保标准。建筑施工场地周边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准围挡;房屋建筑要实行封闭式施工;场地内土堆、料堆要遮盖或喷洒覆盖剂;施工工地道路要铺设石渣路面;工地出口处要设置清除车轮泥土的设备,做到车辆不带泥土驶出工地;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要随拆随洒水,拆除后不能立即进行建筑施工的,拆完后应进行简易绿化;施工中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入施工场地外;装卸建筑垃圾严禁凌空抛撒,楼内、楼顶建筑垃圾要指定专人清除,施工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地点排放;要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各工地必须有专职人员,对工地环境保护及进出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2、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市政设施、地下管网施工时,产生的废土应随产随清,确需临时堆放的,必须围挡,不得散放在车行道上。施工过程中要采用洒水、遮盖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施工完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3、各类煤场、矿场、粉煤灰场、排渣场、垃圾场以及可能造成二次扬尘的场所,必须采取密闭、半密闭堆放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矿石开采、混凝土搅拌、煤炭等散装货物装卸作业过程中要采取洒水、喷洒覆盖剂等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大风天气禁止进行可能造成扬尘污染的露天作业或施工。
4、运输、装卸能够散发灰尘和粉尘物质的车辆必须装载适量,并按规定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措施防止沿途飞扬;装卸货场必须车离场清;卸货空车应有专人清扫,重新遮盖或密闭后方可上路行驶。垃圾清扫车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气口二次扬尘。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宜造成车辆碾压携带泥土污染路面的裸露地面周围,应设置障碍物,防止车辆出入碾带泥土。
5、垃圾清运单位和集贸市场、海滨浴场及其他露天体育娱乐场所的开办、经营单位应加强管理,落实保洁责任制,严禁乱扔、乱倒废弃物。垃圾应在指定地点堆放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露天焚烧树叶、枯草、沥青、油毡、垃圾、封建迷信品和其他物品。取缔露天烧烤和露天炉、灶。
6、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树木、绿地的保护,提高林木覆盖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林、劈山。积极开展废弃土地、矿山的复垦,建立并落实复垦责任制。
7、各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市政府“门前五包”规定和各区政府划定的责任区,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无法绿化的要铺设彩色、透气的地面砖或采取其他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房屋开发和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和覆盖。
8、市建委、规划土地局、城建局、开发办负责1、2、4、5、7项的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第3项的监督管理。市建委、城建局、林业局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市内四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裸露地面的绿化、覆盖责任区的划定。市经委和环保局要对市中心区现有的煤场进行清理整顿,除必须保留的外,一律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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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烟尘污染
9、大力推广生产、使用煤气、电、液化石油气、油等清洁能源。供电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电采暖,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实施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10、在市中心区和新建小区规划设立无燃煤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城市区内,禁止新上燃煤锅炉及设施;甘井子区农村地区和沈大公路两侧1000米以内,以及黄海大道、振兴路、旅顺南路(包括凌水高新技术园区规划区域)、旅顺北路两侧100米以内禁止新上10吨以下燃煤锅炉及设施。
11、集中供热规划区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并网供热;对暂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取暖必须采用电或气为能源。
12、凡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锅炉应停止使用。逐步拆除4吨以下燃煤装置。加快淘汰1吨以下燃煤锅炉的进程。2002年底以前拆除25米以上烟囱100根。
国家已明令淘汰、现正在使用的锅炉和工业窑炉等供热设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淘汰。10吨以上的锅炉必须配备脱硫装置,否则不允许运行。锅炉除尘设备的设计除尘效率在90%以下的除尘器,不允许作为单级除尘装置使用。锅炉除尘器下灰必须以袋装方式收集和运输。
13、市供暖公司和锅炉产权单位要加强对锅炉烟尘达标的治理工作,必须在2000年10月1日以前完成治理任务。
14、禁止在市区内和近郊区新建燃煤电厂。现有电厂必须保证锅炉烟尘稳定达标,锅炉要安装脱硫除尘装置和在线监测仪。要加强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治理装置的保养和维护,保证装置正常运行和除污效果。烧油电厂要保证油质符合规定标准。
15、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灰份大于省、市规定标准的煤炭;火电、冶金、化工、建材等二氧化硫排污重点行业,不准使用含硫份大于0.6%的煤炭。禁止居民原煤散烧。
16、从事煤炭混配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增加固硫、降硫措施,固硫、降硫效果要达到40%以上。积极建立洁净煤配送中心,提倡使用硫份在0.5%以下,灰份在10%以下的洁净煤。使用硫份在0.4%以下洁净煤的燃煤设施可以不进行脱硫治理。
17、饮食业单位的经营者必须安装专门的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18、市经委负责对本市煤炭销售单位发放《煤炭许可证》,实行煤炭准销制度。市技术监督局负责销售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9、加大机动车辆更新和报废力度,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要一律报废。
20、在我市销售的新的轻型汽车必须安装电喷或电控加三元催化转换等净化装置,尾气排放必须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在我市销售。
21、禁止农用车辆(秋季运菜车除外)进入市区。冒黑烟或尾气超标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各车辆保有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查,保证车体整洁和尾气排放不超标准。
22、进入旧车交易市场交易的车辆,必须取得环保部门监测认可证明。
23、加快完成出租车和燃用汽油公交车LPG双燃料转换装置的安装工作。2002年底以前,要建成10个加气站。各加气站必须使用汽车用液化气。
24、市公安局负责第19项、第20项、第21项的监督和管理。对申请延缓报废的车辆,经测试尾气超标的,不准办理延缓报废手续。对新购不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牌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共同负责行驶车辆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旧车交易的管理,对无环保部门尾气监测证明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市计委负责汽车用液化气加气站建设。市公用局负责出租车、公交车安装汽油液化气转换装置工作。
四、控制污染企业
25、已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要在2002年前基本完成搬迁改造工作;目前暂未列入搬迁计划的污染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限制其产量。鼓励高新技术和无污染产业、产品的发展。对锻造、铸钢、铸铁等行业和对污染严重企业,以及布局不合理的企业要进行整体搬迁和重组。
26、2000年10月31日前,关闭市区内的白灰生产企业。2000年12月31日前关闭小型石材企业。2002年12月31日前逐步关闭市区内年产水泥50万吨以下的中小水泥企业;保留的水泥企业要加大污染治理投入,采用高效除尘装置,厂区要全部软硬覆盖。
27、市经委负责企业搬迁和专业化重组。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染企业治理和关闭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切实保证本通告贯彻执行
28、市环保局要会同宣传部门制定控制大气污染宣传工作计划,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宣传有关环保法规、政策和控制大气污染的措施,及时报道保护环境取得的成果,表扬保护环境的好人好事,对违反环保规定、破坏环境的要公开揭露批评。要加强环保科学知识的宣传和对青少年环境保护的教育,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发动全民自觉参与环境保护。
29、市教委要组织中小学开展环保教育,按课程计划上好环保课。通过举办有关环保的知识讲座、夏令营、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培养学生从小保护环境的意识。
30、市科委要积极组织对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研究,加大科研投入。市环保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完成气象条件与大气环境质量关系等重要课题的研究,制定防治大气污染的技术措施。
3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人民政府,以及市计委、经委、建委、规划土地局、城建局、开发办、环保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严格按本通告的规定,通力合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市环保局要定期组织召开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控制大气污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监督、检查本通告所列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
市监察局要配合市环保局等部门加强对各单位的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
32、控制我市大气污染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自觉地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执法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地落实各项措施,为保护我市大气环境,造福人民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