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呼和浩特城乡医保整合条例,城乡医保并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1-04 16:37:0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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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城乡医保整合条例是什么?城乡医保并轨实施方案又是什么呢?《2017年呼和浩特城乡医保整合条例,城乡医保并轨实施方案》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呼和浩特城乡医保整合条例

  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近日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内政办字〔2016〕10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意见》印发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整合工作,相关领导都给予明确批示,人社厅先后赴天津、山东、宁夏等省区市和部分地市进行调研,实地学习和考察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主要做法、具体措施,并形成了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依据《意见》精神和国家两部委要求,结合我区已经先行整合的乌海市和包头市经验做法,初步拟定了《工作方案》初稿。初稿形成后,对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认真采纳,进一步完善。

  《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一是将卫生计生委承担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人社部门管理。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整合,创新机制、提升效能” 基本原则。三是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个人缴费先实行“一制两档”,逐步过渡到“一制一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直接实行“一制一档”。四是提高统筹层次、完善信息系统、改革支付方式、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创新医保管理服务,进一步提升经办能力和水平。五是对全区整合工作做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新农合移交工作;8月底前,盟市出台具体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完成移交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力争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实现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上公平统一。一是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公平度将明显提高。按照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开展整合工作,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牧区居民的就医范围更广,用药范围扩大,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普遍提高,服务更便利,得到更多实惠。同时,可以有效消除居民城乡流动的制度障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方便。如整合后新农合药品目录由原来的1988种增加到2600多种,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将逐步向城镇居民靠拢,实行“一制两档”的地区,制度更加灵活,居民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来选择不同档次的医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一步到位,实现城乡居民缴费和待遇水平统一。二是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效能将明显提高,促进公共服务创新。制度整合后,统筹地区普遍同步推进一体化管理和服务,解决不同部门管理不协调、难衔接等问题,促进公共服务管理的一体化和均等化,增强基金的安全性和管理的规范性,推进信息化建设,避免重复建设、重复补贴;医院也不再需要设置几套不同的结算系统对应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方便患者就医和医院管理。同时,整体提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普遍实现盟市级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三是加强对医疗服务的支持和监管。制度整合后,医疗保险基金池扩大,增强基金供给和调剂能力,促进一般诊疗费改革、城乡医疗机构发展和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等医改配套改革,理顺社会保障和医药卫生系统的职能,推动自治区深化医改工作。同时,整合管理资源,实现异地就医结算,统一制度规范和服务流程,增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控能力,尤其是对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能力大幅提升,流动就业人员看病就医更加方便,过去的人工记账、手工审核改为信息系统直接结算,极大地提高监管效率,参保患者不再东奔西跑,真正享受到一站式服务。

  为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三个政策文件。

  2017年呼和浩特城乡医保并轨实施方案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将于2014年1月1日启动实施,争取到2015年,大病补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基本建立起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按人均35元筹集,其中城镇参保居民原每人每年20元的大额医疗费全部用于大病补充保险,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居民本人不再另行缴费。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本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10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代理。代理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规定代理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实际赔付低于95%赔付目标的剩余费用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重点在四个方面作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调整后提高了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三级医院由50%提高到60% ,二级以下医院由50%提高到80%。

  放宽了慢性病定点医院,由原来只能在二级医院就诊放宽为可到三级医院就诊。

  取消乙类慢性病申报办理,提高门诊统筹支付限额,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乙类慢性病与普通门诊并轨,统一按4000元标准执行。原高于4000元限额的乙类慢性病调整为甲类慢性病,实行随时申报备案。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设定为,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1000元。

  于2013年10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一)按统账结合8%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为基数,按6%由本人一次性缴足所余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住院统筹4.5%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仍按4.5%比例一次性缴费,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按在职职工缴费标准逐年缴费,缴足所余年限后,不再缴费。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前,同时有8%和4.5%两种缴费标准信息的,最后一次缴费时的标准为退休后缴费标准。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依据2011年市政府1号令规定,按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6%或4.5%一次性缴足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4.5%分三个年龄段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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