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藏省二胎生育险报销标准,二胎生育险报如何报销及材料

发布时间:2017-01-05 19:02:0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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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西藏省二胎生育险报销标准:

  一、西藏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生育津贴、医疗费报销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并符合领取规定的生育补助金的,由男方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有关材料和凭证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领。

  2.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日内,对生育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拉萨市社会保险局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夺底路3号

  电话:0891-850000

  二、西藏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西藏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西藏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拉萨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西藏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1.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岗对管理单位或申报人提交的就诊发票及对应清单、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参保缴费、医疗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手续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及时办理。

  2017年西藏省二胎生育险报如何报销及材料:

  生育审核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建立审核帐,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提交科室讨论或书面提交生育专家医疗费用会审会议确定。打印《医疗费用审核单》一式两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待遇审核章,交申报登记岗登记并将《医疗费用审核单》及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审核未通过的,填写《医疗费用拒付通知书》,将申报材料退回管理单位、社区或个人,并说明理由,给予拒付处理。

  四、西藏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是指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产前诊断和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2)在生育年龄内实施输卵(精)管结扎手术的费用;

  (3)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育政策再生育取出宫内节育器或者实施复通手术的费用;

  (4)实施输卵(精)管结扎手术后怀孕或者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

  (5)因生育、终止妊娠、绝育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以及实施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及以后在职期间不得中断生育保险关系。如发生中断,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

  西藏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默认分类(1)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2)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3)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费用;

  (4)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费用;

  (5)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

  (6)因犯罪、吸毒、自杀、自残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7)产妇住院期之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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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1、津贴:(1) 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3)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2、生育医疗费(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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