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苏州城乡医保整合条例,城乡医保并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1-05 21:32:5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7年苏州城乡医保整合条例,城乡医保并轨实施方案》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7-01-05 21:32:53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苏州城乡医保整合条例是什么?城乡医保并轨实施方案又是什么呢?《2017年苏州城乡医保整合条例,城乡医保并轨实施方案》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苏州城乡医保整合条例

  通知明确,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2016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16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与此同时,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2016年底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一步提高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江苏今年将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并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确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70%以上,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苏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符合苏州医保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2500元(不含上述自负金额)限额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市区B级及以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使用《社会保险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其他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

  2、苏州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

  ⑴苏州医保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当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下同)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均为400元。

  ⑵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2017年苏州城乡医保并轨实施方案

  《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从2018年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可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覆盖5100多万江苏人,避免重复参保 目前国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三大类:城镇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属两个部门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卫生部门负责新农合,制度间相对独立,缺乏衔接与协调。一些外出打工人员在城市参加职工医保后,往往还会在老家参加一份新农合。 制度整合后,两项制度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也将整合,可有效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现象。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覆盖除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合计5168万人,覆盖范围超过98%。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