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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波异地医保怎么办理及医保报销流程须知。为了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各地都在逐渐完善当地的医保报销制度,下面为大家介绍有关宁波异地医保报销的相关内容。本文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2017年宁波异地医保怎么办理及医保报销流程须知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开通市内各区域之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试运行,对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异地居住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率先发放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逐步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建立和完善异地就医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管理、医疗费审核稽查、医疗费结算和资金清算等相关管理办法,逐步统一业务经办流程,规范业务操作办法,确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
医保“一卡通”工作遵循“统一政策、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即全市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政策及相关配套办法;统筹规划“一卡通”启动及推进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统一医保“一卡通”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按照科学化、标准化的经办流程,实施规范有序的管理;以便民、利民为宗旨,对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异地居住人员实行急用为先,并逐步推进到所有参保人员。
二、适用范围
宁波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单位”)跨区域异地就医(含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治疗)、购药,适用于本实施意见,今后逐步拓展到其他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后,我市医疗保险分为市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6个区域,参保人员离开参保所在区域到其他区域进行就医、购药的行为称为跨区域异地就医、购药。
三、主要内容
(一)定点单位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实行市区和各县(市)互认。具备出具转外地就医意见和特殊病种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公布。定点单位管理办法暂按市和各县(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跨区域异地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按市级统筹统一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支付标准统一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非处方药的具体药品范围统一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外购非处方药药品目录》执行,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部分自费药、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范围统一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自费药品目录》和《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自费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相关目录字典实行全市统一的编码管理,并对定点单位实行备案制,由各定点单位向管理所属区域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具体办法按《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10〕24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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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医凭证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凭证由社保卡和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构成,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应使用本人的社保卡和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并使用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社保卡和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由参保区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使用原医保卡或IC卡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市和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计划逐步更换。参保人员社保卡因损坏和遗失需要更换补办的,可以到本市就近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在社保卡发放的过渡阶段,参保人员跨区域异地就医、购药的,已领取社保卡的应使用社保卡结算医疗费;尚未领取社保卡在参保区域内就医、购药的,仍可使用原来的医保卡或IC卡结算医疗费,跨区域异地就医、购药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由参保区域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负责制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用完更换或因损坏、遗失需要更换补办的,可以到本市就近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尚未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市区和各县(市)原发放的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可继续沿用。
(四)审核稽查结算
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费用异地结算信息系统。参保人员医疗费审核、稽查、结算和零星报销在全市区域内按就医区域实行属地化管理。参保人员在参保区域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参保区域原信息系统进行结算。参保人员跨区域异地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统一的医疗保险费用异地结算信息系统进行即时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的由定点单位与参保人员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就医区域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单位管辖范围,按市级统筹相关政策进行审核、稽查,并按就医区域医保费用结算办法规定同定点单位结算支付。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社保卡挂失或损坏等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未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可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具体办法按市级统筹后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五)资金清算
跨区域异地就医、购药发生的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就医区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垫付,按参保关系所属原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金往来清算,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各区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垫付资金的汇总清算管理工作,各区域医保经办机构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的跨区域医疗费用清算工作。清算管理具体办法在《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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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文件提出分层次解决异地就医问题的思路是什么?有什么具体目标?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分层次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思路:一是完善市级统筹。要求以全面实现市域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目标,做到基金预算、筹资待遇政策、就医管理的统一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努力做到“同城无异地”。二是规范省内异地就医。各省份要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平台,通过平台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建立统一的医保技术标准库,规范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三是跨省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探索建立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并做好异地转诊、异地急诊人群的就医管理。
与分层次推进的思路相适应,这次文件也提出了相应的工作目标,明年将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和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完善国家和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工作节奏,积极推进。
文件之所以强调分层次推进异地就医工作,并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医疗资源配置还很不平衡,分级诊疗模式尚未建立,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也比较有限,解决异地就医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应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级资源,避免因过分强调就医和结算的便利性而加剧就医人员向大城市、大医院过度集中,导致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最终影响广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文件提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这类人员的具体范围是什么?为什么要以这部分人员作为重点?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按照户籍政策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长期居外退
休人员,主要是退休后随子女居住的老人。他们普遍年龄大、医疗负担重,长期不返回参保地,异地就医报销时的“跑腿”和“垫支”问题对他们的影响最大,因此对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最为迫切。同时,这部分人群界限相对比较清晰,也有利于跨省异地就医工作的稳妥起步。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以这部分人群作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
下一步,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将其他期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保结算服务。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时有什么特殊政策? 由于目前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还不完善、技术标准尚不统一,为了便于直接结算,《指导意见》对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规定了一些特殊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支付范围原则上可以执行居住地的“三目录”范围。这样有利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医生根据平时习惯给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诊治,也有利于避免因支付范围不同而增加参保人员负担。二是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本地就医的支付比例,不执行转外就医支付比例。三是经本人申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