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安市退休教师养老金调整及工资改革方案

发布时间:2017-01-08 20:54:5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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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在最新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就我省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改革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处理意见。2017年西安市退休教师养老金调整及工资改革方案.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西安市退休教师养老金调整:

  《意见》中,确定了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为“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退休费)范围的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按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此次也在改革范围内。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针对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待遇发放问题,《意见》中规定,经组织批准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养老保险关系。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保险待遇暂按现行退休费计算办法核定,从原渠道发放。启动实施后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意见》指出,一些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例如:“老王”从25岁开始缴纳养老金,60岁退休,工资一直不变,都是5000元,并一直与社会平均工资持平,那么他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5000元。他退休后每个月可以领取的养老金如下:

  2017年西安市退休教师工资改革方案:

  基础养老金:{(5000+5000)/2}*35*1%=175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5000*8%*12/139=1208.6元

  每月领取的养老金=1750+1208.6=2958.6元

  从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来看,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越高,将来能拿到的养老金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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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劳模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发放范围 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等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 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计发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的计发比例×180。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执行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

  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合并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但提高后比例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100%。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可按上述办法处理。

  资金渠道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由工作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审核程序 符合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直、中央驻晋单位的工作人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中央驻晋单位由主管部门管理的干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各市、县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按原规定享受了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待遇的,要清理后改按本通知规定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

  原提高基本退休计发比例15%的对象

  1. 获得两次和两次以上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2. 获得一次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获得一次以上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3. 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复员、转业军人。

  4. 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奖。

  5. 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奖。

  6. 国家科委、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7. 获得两项以上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特等奖;获得两项以上省地方志优秀成果奖的特等奖。

  原提高基本退休计发比例10%的对象

  1. 获得一次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2. 获得两次和两次以上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3. 获得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复员、转业军人。

  4. 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三等、四等奖,获得一项省(部)科学技术 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特等、一等、二等,或获得两项以上三等、四等奖。

  5. 1978年第一次全国科技大会至1985年期间,获得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未分等级的,由国家科委颁发的。

  6. 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

  7. 获得一项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特等奖或两项以上一等奖;获得一项省地方志优秀研究成果奖的特等奖或两项以上一等奖的。

  原提高基本退休计发比例5%的对象

  1. 获得一次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2. 获得一项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三等、四等奖。

  3. 1978年第一次全国科技大会至1985年期间,获得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未分等级的,由省(部)颁发的。

  4. 获得一项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获得一项省地方志优秀研究成果奖的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的。

  5. 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

  6. 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复员、转业军人。

  7. 中小学 (含中专、技校)从事教学工作满30年以上的男教师、满25年以上的女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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