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宁市非转农户口最新政策,迁移手续及流程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17 18:42:0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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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是人口管理的主要部门,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户籍制度来实现。而户籍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每一个国家都要认真考虑的,户籍管理的效果如何,将影响到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2017年南宁市非转农户口最新政策,迁移手续及流程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南宁市非转农户口最新政策:

  一、当前户籍管理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是指从传统的城乡分割过渡为城乡一体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限制,使公民户口获得统一的身份,充分体现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消除家庭关系的社会差异,真正实现城乡居民机会平等、共同发展。从目前南宁市西乡塘区户籍制度改革推行情况看,受依附在户口上的利益驱使,不少人要求将户口迁往农村,要求进行分户,甚至分户后再要求并户等等,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的不完善,户籍民警在操作上陷入两难境地,由此引发的涉及户籍的信访、投诉电话不断增多。

  当初,打破“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取消“农转非”,建立并实行全市城乡统一,改革户口迁移政策控制为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实行以居住地登记和人户一致为原则的户籍管理新制度。城乡户籍一体化改革旨在通过打破一个“二元制”户口基础,使各种原来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其他社会管理制度失去依托,从而推动其他各个部门的配套改革,达到推进城乡一体化目的,还户籍管理人口登记和身份识别的本来面目。但从这几年的实践看,虽然户籍在形式上统一了,不再有“农”与“非农”之分,但其现实意义仅局限于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工作,针对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各种配套政策并未改革,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诸多方面仍存在“非农业”“农业”户口的区别,原“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人员根据不同身份仍然适用不同的政策,导致户籍一体化成为居民户口迁移的跳板,哪头有利就往哪头跳。

  目前,户籍管理中最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有:

  户口由城镇向农村反向流动问题。原来按照有关政策已办理“农转非”户口的部分人员,因为利益的驱动现在又通过各种途径由城镇向农村反向流动。特别是当前“两新”建设关于农村建房规定有宅基地无户口的不能重新建房。为了享受新农村建设的成果,不少人想着法子要把户口迁回农村。由于户口迁移是以合法居住住所和稳定的经济生活来源为原则,目前的户籍管理又没有专门针对城镇向农村迁移的规定,在操作上往往参照非农业人员的迁移政策。在农村有合法居住住所并实际居住在农村,在城镇无房的,且不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准予回迁农村。但是原来通过购房落户将户口迁入城镇,目前在农村和城市都有合法居住住所,提出要迁回农村,这也是当前户口迁移信访最多的问题。

  农村户口夫妻结婚后,户口男方女方互迁问题。由于农村地区之间土地面积的多少、区位优势不同等,农村夫妻结婚后,户口往往迁往土地相对价值高或有可能被征用的地方。甚至为了获得利益,在一地已享受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等优惠政策后,通过婚嫁、投靠等原因办理户口迁移,得到第二次补偿。

  2017年南宁市迁移手续及流程解读:

  (一)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滞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口大流动的现实与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之间的不协调日趋明显,已致使基层户籍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而且户籍管理申报“四项变动”没有强制性、限制性的要求,没有惩罚性措施,目前工作管理制度上的缺陷,使一些人乘机钻政策、法律的“空子”,造成户籍管理的不严肃性。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措施,如有的有多处房产,一两年之内为达到其相应的目的,来回地迁移户口;夫妻双方,一方在农村,一方在城镇的,把子女作为跳板,读书报名时迁城镇,拆迁时迁农村,在农村可享受拆迁待遇,在城镇又可申请经济适用房。

  (二)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政策变化导致。针对当前不少人要回迁农村,法律政策规定又不明确的实际情况,为体现便民利民,在实际办理中,采取以农村有合法居住住所,在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接收,并有相关证明实际居住一定时限的,报派出所审核批准予以办理。但在实际操作中,问题很多,也不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也可能会导致连锁反应,产生各类社会矛盾。同时,公安机关在打造服务型公安机关的过程中,加大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的推行,使户口迁移的门槛降低,办理手续也大大简化。但是受社会各种利益驱动,程序简化太多,提供材料较少,出现利益纠纷,公安机关就变得非常被动。

  (三)户口与利益挂钩仍然紧密。由于目前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社会福利、税费缴纳、事故理赔、教育优惠等政策仍紧密依附在户口上,特别是国家加大新农村建设,取消“农业税”后,农民土地享受粮食直补政策,可以拿到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补贴。同时,农村户口又与集体资产收益、福利保障、土地征用、拆迁赔偿、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家电下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更为紧密,农村户口开始吃香。为了利益,使得一部分从“农门”走出去的城里人试图跳回“农门”,也使得农村一部分人为了宅基地想尽一切办法办理户口的分户。这些问题如不加以重视并加强规范,将会衍生出许多负面效应。

  三、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建议

  当前,我国正开启户籍制度改革,这将不断释放改革红利,公安机关只有充分发挥户籍制度改革在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才能适应时代发展变化。

  (一)以人为本,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把握一些重要原则:一要尊重意愿。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的意愿,群众要不要进城、进哪个城、何时进城,都要让群众自主选择,不能把农业转移人口“拉进城”“被落户”。要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二要分类实施。政府层面作出政策安排、明确总体要求,由各地根据不同地区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并向全社会公布,让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了解不同城市的落户条件,合理安排自己的未来,给大家稳定的预期和希望。三要有序推进。要立足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二)淡化户口的利益分配作用。要积极提请党委、政府重视,尽快出台在户口一元化管理过程中,特别是有利于新农村建设、“两分两换”工作推进的户口管理配套政策。要组织相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劳动、工资、人事、教育、社会福利、医保、社保等相关领域的社会管理制度改革创新,逐渐剥离依附在户口上的各种利益,让户口与利益分配脱钩。尤其要尽快出台一个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符合农村实际、可操作的有关宅基地享受、村级集体资产分配的政策规定,明确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可以享受利益,而不是单纯以户口类别为依据。

  (三)创新人口管理,推动户口向城镇集聚。城市化进程是加快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行户籍一体化,有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转型。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为消除城乡壁垒、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好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者不愿落户城镇人口的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问题;建立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积分落户制度,为公平有序落户提供阶梯式政策通道;同时,为城市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公共政策等提供依据。三是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为跨地区人口流动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努力做到人口流动到哪里,服务和管理就跟进到哪里。

  四、对于提高公安机关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公安机关要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应结合实际情况,把户籍制度改革与推行居住证制度、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加强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应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已经深入民心,公安机关应用实际行动来践行户籍制度改革,以实现人口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

  (一)大力推行居住证制度。推行居住证制度不仅是为了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也是对于流动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流动人口可享受的各项公共服务权益,确保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及其随迁子女享受教育、卫生、计生、机动车和驾驶员登记、司法援助、劳动技能培训等服务和参加社会管理的权益。

  (二)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了重要修改,明确把指纹信息作为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此后指纹身份证试点并向全国推行。指纹信息的增加,将对公民信息的安全及隐私起到保护作用。从二十年前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到已经推行十年左右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再到当下的指纹二代证,反映的是居民身份证技术的发展及防伪性的增强。居民身份证包含了公民的基本信息,无论人口是否流动,只有管住了证,才能掌握人口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在当前各种流窜性、跨地域性案件多发的形势下,加强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对于预防、打击、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大力推广指纹身份证,加强部门联动,号召各部门充分利用指纹身份证。通过指纹身份证的推广和使用,让各部门参与到人口管理中来,以拓展对人口的管理,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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