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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省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怎么缴费,养老保险补贴新政策。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为主。
2017年江西省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怎么缴费,养老保险补贴新政策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国家没有针对国企下岗职工专门规定退休年龄,但是对于计划内破产企业,各地一般都有地方法规,允许单位中安置人员提前退休。具体要看你们那里的地方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记者从9月14日召开的全省解决并轨遗留问题视频会议上获悉,为解决我省20.4万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人员接续社保缴费基数偏低、并轨后产生的缴费差额及难以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等问题,我省日前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并轨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悉,该政策的出台,将使我省并轨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更为顺畅。
《通知》要求,从2006年1月起,并轨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缴费基数从并轨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并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对2005年度、2006年度在并轨中享受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政策,且人员名单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并经审核确定的并轨人员,由省级并轨补助资金一次性为其增补从2006年起至退休期间按调整后2006年的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已代缴的同一时期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对2007年及以后因全省和各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所形成的缴费差额部分,则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对涉及并轨的改制和破产等企业的缴费差额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并轨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后原企业改制的,其一次性缴费与以后年度因缴费基数增长所形成的差额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并由改制企业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同时在改制方案中予以明确。(二)已并轨企业在改制或破产过程中,应将并轨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因年度缴费基数增长而形成的差额进行测算并留足资金。破产企业应一次性缴纳差额部分费用,改制企业可分年度缴纳差额部分费用,也可一次性缴纳。(三)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并轨人员所在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差额部分费用的,其涉及并轨的职工退休时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原来一次性缴费额,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据实计算缴费年限,并按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此外,对因财政补贴资金划拨原因导致接续社保关系的并轨人员退休手续推迟办理的,基本养老金从并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的下月起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确保并轨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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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
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
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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