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省不动产登记证办理流程及费用》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7-01-30 00:05:18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据财政部网站7月27日消息,财政部和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的有关政策,对于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免收、减半收取及只收工本费的各种情形分别做出规定。2017年海南省不动产登记证办理流程及费用.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海南省不动产登记证办理流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内公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以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二)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
(三)提供公证服务的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
(四)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等。
第五条 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两种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非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第六条 公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 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一)申请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副本邮寄、翻译等费用。
(二)公证机构到公证执业区域外办理公证、在公证机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等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应由申请人举证的事项,但申请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四)确因办理公证需要,由公证人员进行专项调查所产生的费用。
(五)办理遗嘱、保全证据等公证产生的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六)依申请人要求上门受理公证事项发生的交通、误餐等费用。
公证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申请人协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本细则第七条所列费用的,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和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申请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九条 公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公证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条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一)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三)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四)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的。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免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或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办法、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按规定收取公证服务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的;
(三)随意扩大或减免公证收费范围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公证服务活动的检查监督。公证机构、公证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物价局和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648号)同时废止。
2017年海南省不动产登记证办理费用:
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作废
“以房养老”啥时候能普及海南?
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作废。
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据此,法律将公证材料作为申请人可选择提供的内容,而不再是“强制性”提交的必备材料。
市民:“强制公证”厌在口信在心
对“强制公证”要被废止,海口市民吕先生认为,办理公证,不仅花费不菲而且工序繁琐,如果说可以不必强制公证,可能会在办理环节比较轻松,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例来说,如果一家有3个小孩,老人遗嘱指定将他的财产留给其中一个孩子,但其他孩子也有权继承,这种情况还是取得公证有保障。如果因为觉得办手续麻烦而引来风险或亲人对簿公堂,则得不偿失,花钱公证比较让人放心。”
和吕先生观点一致的市民不在少数,他们认为,公证在某些情况下是个保护伞,不想因为公证费等,损失更多。市民李阿姨告诉记者。明年儿子结婚,她和丈夫考虑把他们名下的其中一套房过户给儿子用作新房,因为只有一个孩子。如果无需公证,可以省去一笔公证的费用。
部门:目前还没接到相关通知
日前,记者走访海口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和几处公证处了解到,他们目前还没接到相关通知。
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海口市还没有完全实行取消强制公证。现在海口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情况中,房屋有偿转让不需要公证,赠与过户也可以不用公证,但需要提交相关关系证明等。
海口市公证员向记者解释,现在海南还没有收到正式通知要取消强制公证,对于继承房产这一项,海南仍要求要做继承公证。
该工作人员认为,取消强制公证可能在环节上少跑腿,但存在一定风险,如果不做公证,遇到问题,登记部门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公证更有“底气”。
法律人士:涉及遗嘱最好公证
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开旺表示,不强制公证不等于不能公证,而是把公证作为一个可以选择的方法。
“虽然不强制公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建议办理公证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如涉及到遗嘱问题最好做公证。因为继承法有明确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有很多方法立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等,这些遗嘱中只有公证遗嘱是最有优先的效率,因此,只有涉及多个继承人时,公证是最有保障的。”曹律师表示。
实惠:无须公证将省下好几万
据了解,新政策实施前,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时必须提交赠与公证书或接受赠与公证书。而办理这项赠与公证要根据实际受益额,也就是房价,按阶梯比例收取一定的公证费用,这对动辄数百万的房价着实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记者从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获悉,按照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办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证费构成包含:标的总价×费率+速算增补费。以100万的房子为例,费率为总价的0.8%即8000元+1400元速算增补费,收取公证费近万元。所以新政策实施后,仅公证一项就能为当事人省下一笔费用。
期待:房屋产权转移交易成本更合理
尽管房产继承或赠与并非买卖交易,但从本质上讲,无论是继承还是买卖交易都是产权的转移。在没有取消强制公证之前,转移的成本其实并不低。而买卖交易也有很多费用,除了中介费等费用之外,还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附加税、契税等税收。这些税费根据房屋的性质以及持有时限而各不相同,但成本不低。
以5月1日最新实施的营改增为例,过去二手房营业税的征税政策和免税政策这次都平移过来,过去征营业税5%,现在改为增值税,还是5%。过去营业税征5%时,如果房价是100万元,交5万元的营业税;现在征收增值税,税额是100÷ (1+5%)×5%=47600元,少交税2400元,降税幅度比较有限。
在很多城市房价高企的背景下,一套动辄以百万计的房屋其交易成本也有数万元到十几万元之多,这着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交易成本应该更加合理、提高可接受度而不至于成为购房者的一大负担,应该是社会期待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