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省新农村改造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31 22:05:0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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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最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09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点工程涉及的二、三级危房;2013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三级危房。2017年湖北省新农村改造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湖北省新农村改造补偿政策:

  9月2日,湖北省住建厅出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新政策,补助对象必须是“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分C级和D级两种,按照三个档次确定补助标准。

  具体每户的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改造方式等情况具体测算确定。原则上,C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累计不超过6000元,困难户不超过4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3000元;D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原则上每户补助累计不超过3万元,困难户不超过1万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8000元。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出台,明确了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监督检查等内容。

  《办法》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应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原则上C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6000元,困难户不超过4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3000元;D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10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8000元。

  《办法》强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绩效评价、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办法》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考评内容包括:地方资金安排,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效果、违规违纪行为。

  《办法》强调,各地住建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各地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按照规定使用。

  2017年湖北省新农村改造补偿标准解读: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江苏省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章 拆迁管理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涉及房屋拆迁,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有条件的镇(区)可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

  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农村居民房屋拆迁可选择自建房安置,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安置。对整村整组征地拆迁的以及无地组拆迁的,一律实行定销公寓房安置。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的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中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定销公寓房价格审批、鉴证、仲裁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中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为准。具体由各镇(区)界定。

  第八条 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重置评估价。按城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

  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计附房面积,超过批建的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不足批建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房屋装修评估值。

  3.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区)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

  4.辅助补贴。(详见房屋拆迁辅助补贴补偿标准表)

  5.房屋区位补偿。720元/㎡×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6.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签协及时、按时搬迁的原则上给予不大于18000元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按拆迁项目自行确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中评估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启动日期为准。

  第十条 进行突击种植、养殖、装修、改(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和定销公寓房的差价补偿。定销公寓房差价计算式为:[(定销公寓房市场单价—定销公寓房安置基价)×安置基准面积]。

  第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作为安置基准面积,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

  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与安置定销公寓房总额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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