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条例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5 16:40:5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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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广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条例全文解读,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

  广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赔偿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直接返还;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赔偿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市各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其标准按上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正常经费支出数的1‰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本市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核拨和监督。各级财政机关应该切实按照《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发生赔偿义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赔偿费用先在本单位预算经费或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并在支付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第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上交财政的财产时,应向同级财政机关递交《请求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申请书》或《请求返还财产申请书》,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七)已支付赔偿金的有关凭据;

  (八)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第八条 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返还财产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机关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受理申请的财政机关名称;

  (三)赔偿请求人的姓名(名称)、作出赔偿的日期;

  (四)提出申请的具体要求和理由;

  (五)提出申请的日期;

  (六)申请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机关盖章。

  第九条 财政机关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之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该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可要求申请机关在7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未申请。

  第十条 财政机关可对申请机关的赔偿案件及有关事项进行核实,申请机关必须配合,积极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经审查核实,应及时作出以下书面决定:

  (一)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决定返还已上缴财政的罚款、罚金、财产或财产拍卖所得。罚款、罚金以上交财政的实际数额返还;财产或财产拍卖所得以上交财政时的原状或实际拍卖收入返还。

  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在30日内予以核拨。

  (二)经审核,发现赔偿义务机关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或者超出《赔偿法》规定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应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过错程度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物后,赔偿请求人应该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关)和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核拨的,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各级财政机关也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的各种法律文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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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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