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省土地动迁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动迁赔偿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6 12:02:3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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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对拆迁补偿的咨询和帮助请点击目录下的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2017年福建省土地动迁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动迁赔偿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福建省土地动迁补偿标准:

  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和标准

  办法第七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中,需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的,按照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确定。

  二、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按照规定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省级补助资金;

  (三)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

  (四)按照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

  三、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具体对象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通过会议】:福建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77号

  【执行时间】:2017年1月1日

  【相关条例】: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相关名词解释相关问题解答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第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情况,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若干地区类别。地区类别划分及其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在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前,按照耕地年产值倍数计发征地补偿费用的,仍按照原计算办法执行。

  2017年福建省农村土地动迁赔偿解读:

  第十条 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中,需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的,按照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确定。

  第十一条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主要采取货币或者实物方式给予补偿。

  征收建设用地涉及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实际予以补偿。

  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本办法施行后,通过动态调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

  第十五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实际投入人。

  第十六条 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直接发放有困难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受委托单位的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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