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7 18:07:1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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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管理费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2017年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下同)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征地包干的方式有:

  (一)全包方式(也称统一征地),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使用。

  (二)非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征地服务机构,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片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助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四条 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标准的下列比例收费:

  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50亩以上(含50亩),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含100亩),按3%收取;

  2. 征用耕地50亩以下,其他土地100亩以下的,按4%收取。

  (二)实行非全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标准的下列比例收费:

  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25亩以上(含25亩),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含40亩),按1%收取;

  2. 征用耕地在25亩以下、其他土地40亩以下的,按2%收取。

  (三)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第五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的占地,需要补办征地手续的,并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征地管理费按非全包方式同类型征地管理费总额的30%取收;《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的占地,需要依法补办征地手续的,并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征地管理费按非全包方式同类型征地管理费的全额收取。对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的征地管理费按同年非耕地全包方式征地管理费总额的25%收取。

  第六条 以全包方式进行征地的,不可预见费按征地费的3—4%计收,如出现特殊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向用地单位按实计收。

  第七条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实行非统一征地免收征地管理费,实行统一征地的减半收费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实行非统一征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第八条 征地费总额由下列四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鉴于我省各市、县征地费用差异较大,每年征地费用变化较快,作为收取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的征地费总额标准,由各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测算,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平衡、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测绘丈量、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抵支土管事业经费不足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十条 征地管理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标准解读

  浙价房〔1996〕431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核定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的通知

  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土地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浙价房〔1995〕384号),现将省核定的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以各地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总额的平均值为基础,并分别按征用耕地及征用非耕地两类情况确定。

  二、省辖市和丽水地区所在地丽水市按附表规定的计费基数执行;各县(市)的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由各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市、地所在地的数额制定。需超过的,应报省审批。

  省统一征地办公室征地管理费的计收,仍按省政府《关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市、县组织统一征地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88〕83号)执行。

  三、省土地管理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标准为:耕地,一类地区每亩140元,二类地区每亩120元,三类地区每亩100元,四类地区每亩80元;非耕地减半收取。地区类别划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土地管理费收缴办法的通知》((92)浙价费联22号)执行。省土地管理局已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在计收征地管理费时,应予扣除,不得重复收取。

  四、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将依据情况变化

  附表一:各市(地)征地管理费计费技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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