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7 18:16:4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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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管理费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2017年山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山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2017年山西省征地管理费标准解读

  收费项目:征地管理费

  收费依据: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

  2、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住房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房字[2002]70号)。

  收费标准:1、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下列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 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2、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下列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 (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8%收取;3、实行单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下列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 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收取;(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4、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乡(村)建设用地的管理费按照用地补偿费用的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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