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贵州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7 18:24:2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7年贵州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7-02-07 18:24:29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贵州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是什么呢?标准解读又是什么呢?《2017年贵州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贵州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一、关于新、老标准执行衔接问题各区、市、县、开发区和金阳新区要立即对所有正在实施征地和即将实施征地的项目进行清理,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新、老标准执行的衔接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2010年1月1日以后报批的建设用地,一律按照新标准制订征地补偿方案和实施征地补偿。

  2.2010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但还没有实施征地的,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补偿。

  3.2010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完成征地的,一律不再按新标准补差。

  4.2010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但未完成的,按老标准补偿。

  二、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价补偿标准中未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对青苗补偿,一市三县范围内按照统一年产值(1500元/亩)的1倍补偿;六区(含金阳新区)范围内按照筑府通[2002]52号文确定的年产值标准的1倍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筑府报[2008]146号意见,由各区、市、县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关于国有农用地补偿问题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关于土地补偿费集体和个人所得的比例划分问题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的,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不低于区片价的92%。

  五、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缴交问题在用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批次报地的用地单位为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部门开出的缴款通知书将社保资金缴入当地县级财政专户,缴费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2017年贵州省地管理费标准解读

  中国将取消征地管理费、房屋登记费等一批收费项目

  摘要: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