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7 18:26:2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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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是什么呢?标准解读又是什么呢?《2017年安徽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安徽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编辑本段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 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编辑本段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017年安徽省地管理费标准解读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局):

  为加强征地管理工作,规范征地管理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征地管理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是指土地管理部门,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含划拨、使用。下同)土地事务时,按征地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用地申请单位收取的管理性费用。

  二、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由批准建设用地一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用地前收取。

  三、征地包干分为全包方式、半包方式和单包方式。具体包干的内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征地管理费以征地费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征地费总额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含耕地开垦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等。全包方式征地中发生不可预见情况,可收取不可预见费用,但不得超过征地费用前四项之和的3%,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如发生不可预见情况,收取的不可预见费用不得超过征地费用前四项之和的2%。如出现特殊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向用地单位按实计收。

  五、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征用土地和补办征地手续(同时负责征地工作)。

  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2.8%收取;

  实行半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5%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1.8%收取;

  实行单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1.4%收取;

  2、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的,征地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省辖市范围内1.00元/Me2;县(市)所辖镇或街道范围内0.8元/Me2,其他范围内0.6元/Me2。涉及住房建设的按上述标准的70%征收。

  六、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标准收取(不含农民建房)。

  七、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1.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

  2.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院等非经营性用地;

  3.免税残疾人企业经营用地;

  4.抢险救灾使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涉及住房建设的标准减半收取。

  八、征地管理费以实际发生的征地总费为基数计算,实际征地总费用不得低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征地管理费的最低计费基数,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九、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如组织现场宣传、地籍调查、实地勘察、测绘;组织征地补偿登记;制订和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组织拆迁安置等。征地管理费的使用办法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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