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州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8 23:22:1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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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管理费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2017年广州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广州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在征地报批前履行了预告、调查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和征地调查确认结果,核对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对在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属于同一个村集体,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可以参照本办法一并予以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留用地安置等事项。

  第十六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申请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当附上听证笔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为1个月,具体操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征地公告应当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起止时间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征收部门办理公告手续。

  征地公告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内张贴公示。其中,征收村(联社)集体土地的,在村(联社)公示栏公示;征收村民小组(社)集体土地的,在村民小组(社)办公地点张贴公示,村民小组(社)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可在该村民小组(社)内村民聚居地的明显位置张贴公示;征收镇(街道)农民集体土地的,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张贴公示。

  负责张贴公示的部门,应当对公告张贴公示情况拍照取证,负责张贴公告的工作人员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签字证明,依法进行公证,并对相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书、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十一条 征收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认为征收部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用地单位已提前足额预付的除外。

  在申请办理征地项目社会保障审核手续时,应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三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并设立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等环节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市和区的农业、财政、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决定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分配、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9号)第十条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征地批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通知书。

  (一)签订协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已按协议依法补偿、安置的;

  (二)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人不明确的,征收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手续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落实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将土地交付使用,积极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可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奖励,但每亩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补偿标准的10%。

  征地的经济奖励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使用于村公益事业或者村集体经济发展。

  2017年广州征地管理费标准解读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厅关于加强征地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国土局: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规定,征地管理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执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加强征地管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国土部门的积极性,现就加强征地管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由国土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管理费提取标准问题的函》(粤办函[1991]91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二、征地管理费由县、市、省国土部门分级征收,按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属于县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征地管理费由县国土局征收;属于市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征地管理费由市国土局征收;属于省及省以上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征地管理费由省国土厅征收。

  三、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为社会性公益事业服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管理费;2、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自用办公室、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征收地管理费;3、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四、征地管理费分级留成使用。属于县征地管理费,全部留县使用;属于市征收的征地管理费,20%留市使用,80%作为专项业务经费返拨给用地项目所在地的县国土局;属于省征收的征地管理费,20%留省使用,80%作为专项业务经费返拨给用地项目所以地的县、市国土局(其中县占70%、市占10%)

  五、征地管理费采取由用地单位直接缴交或由下一级国土部门代收代交的办法,属于县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用地单位在向县国土局申报用地报告时,将应缴交的征地管理费缴到县国土局在银行开设的征地管理费帐户;属于市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县国土局在报送用地项目审批本材料的同时,通知用地单位将应缴交的征地管理费缴到市国土局在银行开设的征地管理费帐户;属省及省级以上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市国土局在报送用地项目审批材料时,通知用地单位将应缴交的征地管理费缴到省国土厅在银行开设的征地管理费帐户。县、市、省各级国土部门在收到应缴交的征地管理费后,才予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给用地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用地项目、国土部门应自决定不予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已收的征地管理费全额退还;批准的用地数量与申请的数量不一致时,国土部门应按实际批准用地量征收征地管理费。

  六、征地管理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县、市、省国土部门征收的征地管理费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每季度结算一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部门提出的申请业务经费计划,审核同意后,给予专项返拨,由国土部门按征地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使用,以保证国土部门正常工作的开展。征地管理费的开支范围:1、办理征用、划拨、转让土地、拆迁、安置及其它土地管理工作的办公、会议、差旅费;2、土地管理部门借用、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3、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费、学习资料、宣传、教育费等;4、用于土地管理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购置、维修、使用及房屋修缮等费用;5、拨给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经费补助;6、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其它费用。

  七、各级国土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征收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按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报送收费收支情况报表。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八、省国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征地管理费收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计财)字[1992]46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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