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为前夫还债,第24条再次受到关注

发布时间:2017-02-28 13:26: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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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还为前夫还债,第24条再次受到关注

  婚都离了,前夫欠的债还要还吗?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肯定是没有这个道理的。但现实却并不是这样,因为法律的规定刚好相反。就算是离了婚,前夫欠的债,不管你是否知道,是否用过,都照样要还。

  这就是传说中的“婚姻法24条”。其实,所谓的“婚姻法24条”,并不是《婚姻法》本身的内容,而是司法解释。《婚姻法》共有三个司法解释,这个规定出自司法解释二。

  近日,因为媒体报道,《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再次受到关注。

  媒体的报道称,这个规定已经影响到了为数不少的人,其中不仅有饱受债务压迫的普通人,还有前面刚判过类似案子后面自己就亲身遭遇了同样经历的法官。他们也像上访者一样,建了QQ群、微信群,相互倾诉,交流经验。当然,这种时候,少不了专家学者出场,批评这个不近人情的法律,这个“婚姻法24条”是“国家一级的法律错误”。

  不过,这个报道也不经意间透露了一些重要却很容易被忽略的的细节。

  

  二十四条风波有普遍意义吗?

  群成员彭云、李秀萍等人开展的一项面向527名成员的实名问卷调查显示,87.1%的群成员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超过一半的人说,自己的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信息。这就意味着,实际上遭遇此类问题的主要是女性,比例接近九成。而且,这其中,八成以上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再加上一半以上的人称,自己的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就可以推断出,碰到这个问题的基本是“中产”女性。社会中下阶层人群是不大容易碰到这样的问题的,男性也相对要少一些。

  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带有浓厚的城市“中产”特色的问题。

  报道中提到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创建“二十四条公益群”的群主是一个曾经喜欢过王尔德的“老愤青”(报道原文如此)。这虽然是一个非常个人化的文学爱好,但同样很能表明这位发起人本身的城市中产身份。因为,即使是在文学爱好者群体里,王尔德也是一个“中产”色彩相当浓厚的作家。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这位群主为这个群订立的群规规定,该群严格禁止以“秦香莲拦轿喊冤”的形象来为整个受害者群体代言。也就是说,她们虽然遭遇了难以解决的麻烦问题,但她们并不想让整个社会认为自己是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这恰恰是媒体在报道类似遭遇法律的不公正待遇的人群极力在媒体上打造的形象,但她们耻于这样做。这同样是具有明显的“中产”特色的维权方式。

  我们在媒体上常见到的维权者采取的策略一般是,并不直接对抗法律规定本身,而是将对抗的对象指向具体的人或者机构。换言之,就是他们通常不是认为法律规定错了,而是遇到了枉法或徇私舞弊的情况,遭到了不公正待遇。而这个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群体采取的策略恰恰相反,她们把自己的对抗毛头直接指向了法律本身。她们希望向社会表明的是,不是她们自己本身无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因为法律规定本身错了。

  因此,同样与一般具体的维权案例不同的是,她们没有将自己的诉求指向改变司法结果,而是要修改法律规定。而且,她们显然是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的,懂得按照规则行事。她们的具体做法是,积极游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希望通过立法机关和议政参政机关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进而修改法律规定。毫无疑问,这也是一个带有明显的城市“中产”特征的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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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 “二十四条”之困惑

  昨日,扬子晚报A5报道了常州一对夫妻离婚后丈夫净身出户,债主赢了官司却拿不到几百万欠款, 江苏省检察院抗诉,法院最终判决债务由离婚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起案件的判决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二十四条”),它在防止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侵犯债权人利益上起了作用,但也有争议。

  别墅和豪车被法院拍卖,还欠着80多万,孙洁还要被债主跟踪骚扰,这都是前夫害的。因为“二十四条”的规定,孙洁不得不承担她毫不知情的债务。如孙洁这样的无辜者,全国还有很多,他们自称为“二十四条受害者”,并在网上结成了维权群体,希望能引起社会关注,修改相关的司法解释。日前,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请她从专业角度发表了对于“二十四条”的观点。

  什么是“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老公欠巨额债务 豪宅豪车卖了还不够

  2012年开始,孙洁的老公刘裕被朋友拉下水,染上了赌博恶习,经常以做生意为由去澳门赌场,还在外面借了大量的外债。孙洁发现这一情况后曾力图挽回,甚至以自杀相威胁,都没能让刘裕回头。绝望的孙洁最终和刘裕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双方约定债务各自承担。然而,这样的约定只在夫妻内部有效,并不能约束他人。在离婚前,就有债主陆续找上门来。离婚后,由于刘裕常年躲在境外不露面,导致孙洁成为追债的对象。在被债主告上法庭之后,家里价值600多万的别墅,奥迪、宝马车各一辆,都被法院查封拍卖,孙洁只能和儿子租房住,坐公交出行。拍卖的钱,还了刘裕为别人做的三四百万的担保后,就基本不剩什么了。剩下的钱,则用来还刘裕借的债,但只还掉了一部分,剩下80多万孙洁还得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孙洁的噩梦就开始了。

  离婚后被逼债陷困境 根本不知他借钱

  “我跟法官说,刘裕借钱全都是背着我的,我根本不知道,而且刘裕连续好几年都不在南京,借来的钱根本不可能用在我们的生活上,但法官说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有法律依据的。”孙洁说,债主不停骚扰,有人当街抓着她撒泼,弄得她无地自容,有人则跟踪她,用手机拍下她和儿子的背影发到她手机上恐吓。为挣钱,她给人带过孩子,打过零工,为了几十块的工钱跑断腿。2015年左右,澳门不让刘裕入境了,刘裕就偷渡,结果遭到抓捕,坠海时摔断了胳膊,这才发短信说,吃饭打电话的钱都没有了,要孙洁汇钱。

  孙洁本不打算把钱给刘裕,但12岁儿子一番话让她肝肠寸断:“爸爸好久没打电话来了,他是不是出事了,你给他一些钱吧。”当时是中秋节,儿子的话让孙洁心软了,她先后给刘裕汇去八九千元。钱汇过去后,孙洁的房租就交不起了,后来好不容易才想方设法挺过去。“我以前根本不知道什么 二十四条 ,就是碰上这些事情后,才知道还有这样的规定,真的是太不合理了。我现在每月4000多元收入,听说如果执行我的工资,每个月只会给我留千把块,这让我们母子怎么活呢?如今我也不奢望什么,只是希望法院,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带孩子的女人,能不能稍微多考虑一点,”说着说着,孙洁情不自禁地抽泣起来。

  过度保护债权人 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

  记者获悉,类似孙洁这样被“二十四条”牢牢捆缚的人,全国还有很多。而对于这样一则司法解释,法学专家会怎么看呢?对此,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学专家邱鹭风教授。

  邱教授认为,最高法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目的,是防止一些人通过诸如假离婚这类行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保护交易安全。

  但是,真正的交易安全并不意味着对单方利益的过度保护,而应该要求交易双方都要尽到谨慎交易的注意义务,都要注意到交易中的风险。按照“二十四条”的精神,债权人基本不用顾及诸如放贷这类交易的风险性,反正举债人还不起,就找举债人的配偶还,这就大大弱化了债权人作为交易一方的注意义务。“现如今的放贷者很多都是银行、借贷公司、P2P平台等专业机构,或者专门以放贷为主业者,他们在出借金钱时的谨慎注意义务不但不应该弱化,反而应当比一般自然人更高才对,比如,应该注意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婚姻状况等。”邱教授说,无视债权实现的风险,不要求债权人自己注意防范风险,将所有风险转嫁给举债人不知情的配偶,是对交易安全的片面理解,会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

  “二十四条”与“家事代理” 有矛盾

  邱鹭风教授还认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这条司法解释的第一句话就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在大前提上是不妥的。“债务是一种负资产,婚姻法和司法解释本身并没有将夫妻共同生活中的正资产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如果是死者生前立了遗嘱指定给该方继承的,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司法解释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自己孩子买的房子又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也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又何以将负资产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邱教授认为,因此,“二十四条”在逻辑上与最高法自己作出“家事代理”的司法解释是矛盾的。

  何谓“家事代理”?邱教授告诉记者,“家事代理”的意思是夫妻一方只有在处理财产,包括举债是为了日常家庭生活时,才可以自作主张。比如,老婆在网上网购一箱卷筒纸,老公借一笔钱给孩子看病,这都是涉及双方日常家庭生活的,因此不需要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诸如卖房这类的大事,已经完全超越了双方日常家庭生活的所需,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同理,举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也是超出双方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同样需夫妻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更何况有些债务是举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出来的,或者是个人挥霍甚至因违法行为而产生,如果一方不知情,其权益受到损害几乎是必然的。

  举证自己“无辜” 实际上很困难

  邱鹭风教授还认为,此类债务大多数都是背着配偶借的,往往出于私心甚至是恶意,有些人是为了吃喝嫖赌,有些人则是为了包二奶和供养非婚生子女,未举债方直到被债主打上门来才知真相,此时要他们承担所有的责任,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二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了配偶之间的知情同意权,不当地加重了未举债方的举证责任,造成了双重的权利义务的失衡。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婚姻关系为借口,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或者举债自作主张,否则必将导致夫妻财产关系出现问题,家庭陷入混乱”,邱教授告诉记者,任何国家要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必须在收入、交易、举债等方面建构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近些年法院的民间借贷诉讼呈现爆发式增长,其中有大量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在没有“二十四条”之前,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可能还要掂量掂量,而“二十四条”的出台,则导致一些法官往往怠于去追究案件的实质,只是机械地根据司法解释一判了之,最终司法效率是实现了,但司法公正却没有了。在当前法院人手普遍不足的情况下,这一弊端尤为凸显。“简单粗暴的判决和执行风暴相结合,继而导致简单粗暴的执行,其后果是灾难性的”,邱教授说,一些无辜者因为配偶的不当行为导致财产横遭执行,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甚至流离失所,即便如此仍还不上全部债务,被法院列入“老赖”名单,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专家建言:

  实行“共债共签”

  是最佳解决方案

  早在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24条”质疑给予公开答复,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邱教授建议,将“二十四条”修改为,如果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共同清偿债务,则法院应当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进行区分和确认,一方面应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应要求债权人出具举债人配偶同意举债的签字,即所谓“共债共签”,而不是把所有举证责任都分配给不知情的配偶。“不要以为共债共签对债权人不利,其实这对债权人反而是更好的保护,可以避免知情的举债人配偶逃避债务的承担”,邱教授告诉记者。债权人在借出款项之前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合同里声明婚姻关系,如果债务人明明已婚却谎称未婚,那么就是欺诈,将来必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声明已婚,则让配偶来共同签字。这样做既能强化债权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又能有效约束举债者,让所有已婚者认识到,无论是在情感问题上还是在财产问题上,忠诚和忠实才是婚姻的最大保障。同时,无论是对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要求谨慎交易,公平解决纠纷,最终才能将双方和社会的交易成本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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