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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已全面启动,从本月开始,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实行社会化发放。 2017年深圳市最新消息退休金调整,退休金上调方案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深圳市最新消息退休金调整,退休金上调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今年4月份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5年末,深圳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为25.55万,比上年末增加2.37万人,抚养比为32∶1。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280元,调整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3615元,平均替代率为59.7%。深圳已经连续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对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目前广东省的具体方案尚未出台,深圳须待省明确具体方案后,结合深圳实际情况予以贯彻执行。”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旦省方案出台,深圳将尽快贯彻执行,并从今年1月1日起计发。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分类
养老保险待遇分为以下两类:
1、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享受养老保险(支取或转移)待遇。具体是: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本市户籍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
一次性生活费支付标准: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2)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规定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或转回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3)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或转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4)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员工因工伤残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退还本人。
(6)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个人帐户剩余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企业员工养老金待遇的构成
养老金待遇由两大类构成:
1、基本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本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性养老金:按员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员工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3)基本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金额为138元。
(4)过渡性养老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2、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仅限本市户籍员工):地方调节金、地方过渡性调节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其他补贴。
(1)地方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金额为162元。
(2)地方过渡性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中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递减50元。
(3)补充养老保险金:只计发给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4)过渡性补贴: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标准是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
(一)企业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2、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参加工作时间的含义
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三)缴费年限的计算
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调入本市以后应参加本市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视为缴费年限是指经本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超龄调入的员工由调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其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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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前退休的类别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企业参保员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
2、病退或退职
企业参保员工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不具备病退的年龄条件,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
(五)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分类
养老保险待遇分为以下两类:
1、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中养老金由两大类构成:
(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①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员工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③调节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调节金为300元;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④过渡性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2)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仅限本市户籍员工):过渡性补贴、工龄补贴。
①过渡性补贴: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本市户籍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标准是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
②工龄补助: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本市户籍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标准是:(本人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