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省二胎最新政策调整,二胎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7-03-06 21:38:5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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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2017年江西省二胎最新政策调整,二胎申请指南,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江西省二胎最新政策调整,二胎申请指南:

    江西省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婚育情况承诺书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提供,由夫妻双方或一方到现场填写即可。

  以前政策生育必须领证改为按政策生育两个子女的只需办理登记即可,领取生育服务卡可以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

  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此前,办理二胎准生证需要申请和审批,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和审核:

  申请生育二孩的夫妻应当将下列材料提请女方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审核:

  (1)双方身份证;

  (2)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3)当事人具备《省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二孩的证明;

  (4)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5)生育二孩申请书。

  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计划生育局审批。

  2、行政审批:

  区计生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的,决定批准生育并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济南市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二胎新政策2016

  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江西省正式实施。新修改《条例》调整完善了生育调节、奖励保障、技术服务、法律责任等计划生育配套政策,删除了部分因国家政策调整已不适用的相应管理措施,共涉及24项内容。

  江西二胎新政策明确“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并首次提出了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时的适用办法,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同时,以前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改为按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这意味着从《决定》公布之日起,对生育两个及以内孩子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对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并缩短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相关内容: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2、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4、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因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条例》相应取消了原条款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但同时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李晓琼表示,江西的产假是全国最长的。

  江西单独二胎新政策

  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1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意《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从2014年1月18日起,江西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江西单独二胎新政策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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