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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新规3月15日起实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2017年3月15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暂行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对于电商和消费而言更具有可操作性。
7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在网购时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消费者认为属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退货的时候,商家却声称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围,导致双方争执不下。
现实中,一些经营者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引发了不少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4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即“(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暂行办法》第七条新增了3类商品,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也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这种规定更贴近网络交易实际,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商品完好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未加以明确。实践中,一些网店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界定商品完好标准,将为消费者网购退货提供更好的依据,比如基于检验拆开包装视为完好,卖家以后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退货。
在此基础上,《暂行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并进一步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明确七日计算方法,拒绝商家扯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并未就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解除商品购买合同的告知义务、“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进行明确,导致消费者和商家扯皮现象不断涌现。
为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网店不履行退货义务谁来管?
《暂行办法》细化和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
对于销售者和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再次重申倡议建立主体责任制度,并列明了工商部门对于不履行规定的经营者和平台不仅有处罚制度,而且还有信用处罚制度和公示制度,将更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