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市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09 18:39:4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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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失业保险条例》,已经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青岛市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细则,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青岛市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细则:

  青岛市失业保险最新领取条件2016-2017,失业保险领取规定

  今天下午,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将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950元,这是自2007年以来我市第9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的失业金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才能领取,最长领取期限为24个月。

  新标准自7月1日执行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包括2015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对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缴费满一年才能领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此次调整综合考虑了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包括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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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长领取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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