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市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09 18:46:2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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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失业保险条例》,已经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武汉市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细则,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武汉市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致使失业保险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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