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解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09 19:07: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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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解读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按规定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第三条 青岛市及各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区(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指导。第四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协助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免收或减收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相关服务费用。第六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相关内容:

  编辑第七条 当事人在本市辖区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明,事由发生在本市辖区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法律帮助,而本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四)因工受伤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五)盲、聋、哑等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六)请求国家赔偿;(七)办理(二)、(三)项的公证事项;(八)其他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为其提供辩护的;(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等残疾人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三)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十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四)非诉讼代理;(五)公证证明;(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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