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解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09 19:20:3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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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解读全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议

  (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修订后的《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二十四号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和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市律师协会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本市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每年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法律援助基金应当用于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第八条 公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

  (二)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其经济困难的标准可以按照申请人个人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三)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以及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五)因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权利的;

  (六)主张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应当符合人民法院的立案条件,且属于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申诉案件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案后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通知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代理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

  (三)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四)非诉讼代理;

  (五)公证援助、司法鉴定援助;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形式。

  第十五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因遭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

  (五)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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