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苏州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09 20:23:1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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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按照《RFJ02-2009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设计。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共同沟),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应全面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2017年最新苏州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条例全文,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最新苏州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条例全文: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办法1、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按照《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在执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时,县级市中心城区按3 %比例、中心城区范围外的按不低于2%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县级市中心城区范围划定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并报苏州市民防局备案。2、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同时满足《管理办法》和《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GJ32/TJ120-2011)(以下简称省规范)规定的指标。3、新建民用建筑按本实施办法第1、2条计算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大于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项目不得分割地块计算)的10%时,可按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0%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为单体的除外。4、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按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客观条件限制,部分或全部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配建人防工程面积不足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居住区项目可以按不小于省规范指标建造人防工程,但未满足建设标准的不足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5、新建民用建筑按标准设防外的地下空间应全部兼顾设防,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人防工程规划布局要求不能兼顾设防的,可参照地面非“满堂红”建筑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兼顾设防面积不予计算。6、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按照《RFJ02-2009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设计。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共同沟),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应全面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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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城市地下综合体、大型(6000平方米及以上)地下工程的兼顾设防要求,按照地下工程内配置的经营管理人员数量,人均掩蔽面积达到1平方米以上、日均客流每5人1平方米标准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地下综合体、大型地下工程的配套停车库和纯车库类项目不得低于一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8、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修建专用工程的,应首先满足人员掩蔽面积需要。配建5级人防工程的,战时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按5级人防工程面积乘2.0的方法计算应建面积,其他5级人防工程和战时救护站工程按面积乘1.5的方法计算应建面积。人防专业队工程配套的装备掩蔽部面积宜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9、全市新建人防工程按甲类标准执行。10、本《实施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日施行的《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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