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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6〕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6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相关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按照做有历史责任感、做为人师表、做立德树人、做专业过硬的好老师标准,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自治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矫治学校的教师及教研部门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岗人员。
民办中小学参照本方案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保证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要求,在自治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统一领导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具体负责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以及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各地(州、市)、县(市、区)分别成立由地(州、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地教育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原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