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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居民医保覆盖了本市城镇居民,包括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实行市级统筹;新农合覆盖的是本市农村居民,实行区级统筹。另外,居民医保已全部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而新农合费用报销目前还未能全部实行持卡就医实时结算。2017年成都市城乡医保整合并轨方案,医保整合最新方案,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成都市城乡医保整合并轨方案,医保整合最新方案: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成府发〔2016〕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筹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
1.成年人参加2017年成都市城乡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60元和每人每年320元两档。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20元标准筹资。
低保对象、残疾人等符合市政府令第155号文件规定资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2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其余区(市)县按每人每年16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残疾人由残联按每人每年32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加2017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2016学年度大学生和2017年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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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
2017年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以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成都市2015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7480元为基准,具体缴费费率及标准确定如下: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愿按成都市2015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或0.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60元或230元。
2.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自愿按2015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460元。
3.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按成都市2015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70元。
4.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从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30%的比例划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5.未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按照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低档缴费标准的20%缴纳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26元,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其中低保对象、残疾人等由民政、残联等部门资助参加2017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二、筹资时间
2017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24:00。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人社、财政、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按照属地原则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确保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并按职责分工做好各类资助对象的身份确认、证明审查、组织参保及资助等工作,按照资助对象人数和金额相匹配的原则将资金缴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其中,低保对象(包括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统一由民政部门资助参保。
(三)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宣传动员,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辖区内参保筹资工作,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
(四)各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和托幼机构应组织好在校、在园学生儿童参保,按时完成参保信息登记、录入、代收保险费和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资金等工作。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与教育、民政、残联、卫计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各类资助对象的确认、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和资助参保资金的划拨工作,确保筹资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六)属于我市参保资助对象的大学生、中小学生、婴幼儿,由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确认,并按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帮助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