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青海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11 17:29:0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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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最新青海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条例全文: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单位: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 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条 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

  2、《青海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3、《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三十条“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级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0]61号)及青机编发[2001]113号文,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受省政府和同级军事部门的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民防空的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全省人防工作的有关规定及人防事业的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拟定人防演习计划、方案;制定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三)拟定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负责全省人防通信网络建设和通信设备的选型、安装,指导检查战备值勤。

  (四)拟定全省人民防空实施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平战结合工作;对全省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五)管理全省人民防空经费和物资,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战时组织人民群众开展防空袭,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七)承办省政府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关内容: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4项)

  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青海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行擅自损毁、改变或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改变、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同等面积的人防工程。拆除的工程属等级工程,按原等级补建;拆除的工程属非等级工程,按不低于现行的最低等级工程补建。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补建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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