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哈尔滨市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11 18:07:1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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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哈尔滨市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五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经2004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二)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五条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鼓励、扶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

  区、县(市)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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