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苏州市城乡医保整合并轨方案,医保整合最新方案

发布时间:2017-03-11 20:51:2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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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止新政策实施后可能出现的过度医疗,该县出台系列监管制度。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按照患者住院日均费用和次均费用进行考核,实行基金总额控制预付制度。2017年苏州市市城乡医保整合并轨方案,医保整合最新方案,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苏州市城乡医保整合并轨方案,医保整合最新方案:

  近年来,我市围绕“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目标,积极探索社会医疗保障城乡统筹,形成了保障制度规范化、覆盖对象全员化、待遇水平合理化、医疗救助全程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具有苏州特色的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截至今年上半年,苏州城乡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总人数已达767.8万人。其中职工医保474.2万人,包括外来务工参保人数120万;城乡居民参保总人数293.6万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率超99%。目前,一个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保障制度规范化、资金来源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参保人数和保障水平稳居全省首位,医保制度改革正步入稳步发展的快车道。

  2003年市政府出台办法,将乡镇农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从制度设计上将进入乡镇村各类企业务工、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职工医保。2009年开展城乡一体化发展试点后,我市加快将在城乡各类企业务工的非农就业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医保。农村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居民,也可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据统计,至去年底,全市在乡镇村各类企业务工的本地户籍农民工,已大规模成批转入城镇职工医保。

  为实现全市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我市在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和农村居民医保基础上,按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框架,加快推进农村居民医保(新农合)与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并轨。去年底,市政府专门出台《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城乡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并轨的指导意见》,要求在今年年底前,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体系,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市各地新农合全部整合纳入居民医保。据了解,昆山市在2007年建立实施居民医保制度时,就已一步到位,将城乡居民纳入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此后其他县市、区在建立农村居民医保基础上,也将农村居民医保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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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符合苏州医保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2500元(不含上述自负金额)限额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市区B级及以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使用《社会保险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其他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

  2、苏州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

  ⑴苏州医保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当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下同)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均为400元。

  ⑵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⑶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⑷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康复医院、高新区安康医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直接按照住院分段结付的办法结付。

  ⑸因病情需要进行市内转院连续住院时,可待出院后凭结算凭证及发票到市社保中心按高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希望您继续并对苏州医保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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