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12 10:04:3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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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2017年青海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细则,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青海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细则:

  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为加快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妥善安置“去产能”“僵尸”企业和兼并重组企业,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照周边省区失业保险金水平,我省从7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2016青海失业金领取标准是什么?

  新闻发布会上,省人社厅副厅长袁英敏介绍,此次调标是在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0元,即西宁、海东市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107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由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1080元;海西、玉树、果洛州由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1090元。

  袁英敏表示,这是我省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的第11次调整,调标增资额为历年最高,较现行标准提高了48%,比《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初期的标准增长了近9倍。失业保险金水平的逐步提高,保障了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调标政策适用于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

  据悉,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我省继实施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之后的又一项惠民政策,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和爱护。近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尽快落实调标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纳入待遇享受范围,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在贯彻政策当中,人社部门将对违反《失业保险条例》,不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金,或违规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做到精准、规范、公平、公正地落实好失业保险金调标政策。

  青海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记者从青海省政府新闻办7月2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2016年7月1日起,该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0元。这是青海省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第11次调整,调标增资额为历年最高,较现行标准提高了48%,比《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初期的标准增长了近9倍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有条件:

  什么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如何领取?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有期限的,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计发),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凭用人单位开据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60天内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部门统一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失业人员。

  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失业人员,在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有关补助标准;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按月到受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档案由受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档案应移交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实现就业的移交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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