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解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12 10:19:4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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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欺骗、隐瞒事实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终止法律援助。此外,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2017年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解读全文,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解读全文: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如果收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还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可以享有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补贴。

  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与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如果需要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应当找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法律援助不得收费,如果收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还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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