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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隐瞒事实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终止法律援助。此外,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2017年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解读全文,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解读全文: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相关内容: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
第五条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