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解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12 10:34:1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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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欺骗、隐瞒事实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终止法律援助。此外,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2017年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解读全文,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解读全文: 

  一、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对需要代理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属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相关内容:

  (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注:2007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对公民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再作具体限制。

  二、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情况,保证其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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