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13 16:08:1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7年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细则》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7-03-13 16:08:19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据悉,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017年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细则,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细则: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发布日期】 2003.09.04

  【实施日期】 2004.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把失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财政补贴;

  (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实行全市一级统筹。

  第八条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照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筹集,由各级国库划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统筹地区财政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调剂和补贴。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

  (五)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用于前款第(四)项促进再就业补贴的经费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扩展阅读:

  在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上浮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情形下,浙江将“逆势”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据新华社报道,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人社厅)近日发布公告,就一份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涉及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问题。

  这份名为《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所谓社会保险费率,是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缴费工资的比例。中国城镇职工法定社会保险为5项,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前3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后两项只由企业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一般为20%左右,职工个人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20%;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为6%左右,职工个人为2%;失业保险费率,单位为2%,职工1%,农民工参保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单位费率在0.5%—2%之间;生育保险,单位费率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个人不缴费。

  根据浙江人社厅的征求意见稿,其拟将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同时,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要加大调剂力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赤字情况、历年基金结余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此举旨在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

  浙江调降失业保险费率的背景是,近日媒体报道中国社会保险费率全球第一,缴费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连年上涨,成为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公开表态将适当下调社保费率。

  根据新华社报道,今年1月份以来,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上浮社保缴费基数标准,致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普遍上涨,同时也引发一定的争议。

  新华社1月7日的报道还称,根据清华大学教授白重恩的测算,中国五项社会保险法定缴费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50%;中国的社保缴费率在全球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约为“金砖四国”其他三国平均水平的2倍,是北欧五国的3倍,是G7(七国集团)国家的2.8倍,是东亚邻国的4.6倍。

  随着舆论聚焦社保缴费情况,1月10日,人民日报刊发文章称,人社部在接受采访时回应,单位企业应缴的必须缴,不能简单地将上涨压力视为 “负担”,但政府的确有必要调整缴费政策,让企业更容易接受。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国5项社会保险费率中,主要是养老保险费率偏高,今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社保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