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南省带薪休假条例全文,带薪休假条例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14 23:05:3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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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17年河南省带薪休假条例全文,带薪休假条例细则,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河南省带薪休假条例全文,带薪休假条例细则: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08年1月起实行新的年休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3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年休假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工作人员休假时应填写《年休假备案表》。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切实保证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假等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五)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船员带薪公休假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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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三)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四、加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按单位制定的休假计划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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