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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省居住证暂行条例解读,居住证暂行办法
青海省公安厅发布信息称,该省将于7月1日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登记户别由“城镇居民集体户、城镇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四种类型,调整为“居民家庭户”和“居民集体户”两种类型。
据介绍,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中明确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立即停止办理蓝印户口,对已经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依据自愿原则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持蓝印户口注销;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当换领居住证。”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徐文斌介绍称,各类涉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一律停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户口性质统一转换,保存备查。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民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
徐文斌说,公安机关在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以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的户口性质标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意义。凡领取了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的公民,从事有关社会活动,凭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证明身份。
据介绍,此次取消户口性质的改革举措,可以倒逼相关部门必须进行政策调整,出台一系列城乡一体化的新政策。
“为了确保相关政策的实施,各级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户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现行的户籍以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税等相关经济社会领域配套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对其中与《意见》精神不一致的将进行清理。”徐文斌透露,此举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另外,青海省人口信息系统已经实现省一级建库,该省公安厅正在积极推行省内户口迁移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省内户口迁移办理手续,年内有望实现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公,民众省内户口迁移将不再需要去原户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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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发布,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