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邯郸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单位绩效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21 21:06:4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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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工资制可以提高工作绩效,若使它能更好发挥作用,雇主必须确信能有效地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传统的绩效工资制通常是个人绩效,对员工绩效增加认可的形式通常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提高基本薪资。《2017年邯郸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单位绩效规定》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邯郸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单位绩效规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副部级和副厅局级事业单位部分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

  (三)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聘用在副厅级事业单位正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50元;聘任在副厅级事业单位副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20元。

  三、深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

  结合本次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相关政策,推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一)调整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和控制线。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和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相应调整。指导线和控制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和减少后绩效工资水平确定。

  (二)规范基础绩效工资标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参考调整后绩效工资水平指导线,按照同层级同水平同标准的原则,统一制定了基础绩效工资标准。各层级事业单位按照减少后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执行相应的基础绩效工资标准类别。各级各部门原则上要按照新标准执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绩效工资标准的设置,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会计核算。各单位要充分测算所需经费,客观评估资金筹措能力,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合理申请调整绩效工资水平。超出调整后指导线的单位,超出部分所需经费不得申请增加财政补助,同时要坚决杜绝欠发、超标发放现象。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平衡好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水平关系,对其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作出科学评估,确保合法合规。

  (四)科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当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和控制线重新确定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单位经费承受能力,据实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保持单位之间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五)修改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按照新的工资结构、绩效工资水平和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修改完善本单位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坚持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主要依据的原则,细化指标体系,充实考核内容。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导,确保绩效工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国家方案出台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五、经费来源

  本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负担。对部分市、县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省财政根据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组织实施

  (一)全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实施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相关内容:

  关于调整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9〕44号)、《河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冀政〔2010〕49号)和《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冀政办〔2010〕37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直事业单位(含省直事业单位性质的机关服务中心),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二、绩效工资水平

  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按照执行主管机关津贴补贴标准和“属地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是:

  1、省直事业单位(不含省垂管系统和驻省外单位)按省直公务员津贴补贴年人均25000元的水平确定。现发放水平高于省直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且属于合法合规收入的,原则上不降低其收入水平。

  2、省垂管系统事业单位按同级主管机关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水平确定。

  3、驻省外事业单位,按照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确定。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省直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和主管部门公务员调标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和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主管部门公务员调标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和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核定。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调整后的基础绩效工资标准见附件1、附件3。

  2、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依据本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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