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包头居住证暂行条例解读,居住证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2 17:01: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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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2017年包头居住证暂行条例解读,居住证暂行办法》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包头居住证暂行条例解读,居住证暂行办法

  办理条件

  最新消息: 我国取消暂住证 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1、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2、推动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3、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4、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

  办理材料

  1、《居住证申请表/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办证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片回执,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证件照2张;

  5、居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料;在全省范围内非首次领取的,须出示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缴纳凭证。

  温馨提示:

  办理有效期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以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劳动就业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经商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拍照

  申办人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关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申办人亦可使用身份证的相片回执。)

  2、提出申请

  申办人带齐办理所需材料,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3、填表审核

  申办人领取并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工作人员对上交的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

  4、领取凭证

  审核资料齐全后,工作人员打印发放《居住证领取凭证》,并将资料录入信息系统,上传制证。

  5、领取证件

  受理机构收到居住证后,会通知申办人,届时申办人凭《领取凭证》前往领取证件即可。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受理机构收到邮寄证件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申办人领取。)

  办理费用:

  首次申办居住证,免收费用。

  办理地点

  包头市公安局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191号

  相关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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