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法实施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22 19:15:2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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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2017年湖北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法实施办法全文》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湖北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法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工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并开展工作。本省区域内建立统一的省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乡镇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工会应当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依法制止或纠正。

  第四条 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

  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做好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工会,是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他单位的工会组织结合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是本企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股份制企业工会主席不是董事的,应代表职工列席董事会。股份制企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应占三分之一至半数。

  第八条 工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单位行政方面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安排职工的劳动(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延长劳动(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工会的同意,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九条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监督企业事业行政方面履行劳动合同。

  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文本或条款时,应吸收工会参加或征求工会的意见。

  工会代表职工与本单位行政方面签订的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代表签字生效。

  第十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干部,接受当地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工会依法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选派仲裁员,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第十一条 工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政府部门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进行审查和验收,未经签字同意,不得施工、投产、使用。

  第十二条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要求,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应立即建议企业行政方面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建议无效、情况紧急的,工会可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企业

  行政方面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

  工会调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时,企业应给予协助和支持,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职工和企业发生集体劳动争议以及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做好教育和调解工作,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工资、住房、医疗、劳动保险、生育保险、福利、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等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成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领导机构或组织时,应吸收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代表女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的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利益,协助和监督企业合理使用和安排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内部规则,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法律、科技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主席不是董事的,应代表职工列席董事会。企业讨论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和研究决定职工奖惩、分配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事项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会应当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劳资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有关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工会主席应代表职工参加行政办公会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与同级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相应的同级产业工会,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采取其他方式通报重要的工作部署和相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意见和要求。联席会议议定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及时通知工会或

  在下一次会议上通报。

  第十八条 工会具体负责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劳动竞赛奖励经费,用于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第十九条 各级职工技术协会是同级工会领导下的职工开展群众性技术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负责组织、团结吸引职工群众开展发明创造、技术协作活动;参与政府和企业科技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民主管理;参与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国内国际职工技术交流和竞赛

  ;维护技术协会会员和职工的知识产权与合法的技术权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上级工会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与国外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工会组织开展经济、技术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区工会组织、建立委员会的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自上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撤销或合并工会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由作出决定的单位及时报告上一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待遇。任职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依法履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收缴、凡负有拨交工会经费义务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自已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省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于当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交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一规定计算。

  逾期未交或少交工会经费,工会及有关单位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会应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办好所属文化宫、俱乐部、职工疗养院等文体教育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必要的物质帮助。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的活动场所及工会所有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被非法侵占、挪用、调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归还。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归随意改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所需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实行统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根据离退休人员实有人数,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年度编制专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拨款,年

  终编报决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本单位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000元,不能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同时,基层工会可在会员过生日当月,向会员送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可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50元;可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但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用餐标准人均不超过40元;文娱、竞赛等活动,以精神奖励为主,且获奖人数不能超过参加人数的1/3,每人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体育比赛运动用品每人不超过500元。

  《意见》规定,建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要严格控制基层工会经费开支。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但不得用于购买购物卡代金券、请客送礼、设立“小金库”、改造办公用房等“十不准”。

  经统计发现,《意见》规定的节日慰问品、生日慰问、看电影等所有集体福利项目加起来,职工每人每年的福利总金额不超过1450元。为何标准不高?省总工会副主席谭必元解释:企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应该由工会福利和行政福利两部分组成。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维权、帮扶、教育等工作,职工福利只是其中一部分,且工会经费确实有限,很多单位算账后反映,1450元的经费开支已是入不敷出。

  江苏省阜宁县总工会机关16名党员干部,在党组书记、副主席赵加亮等班子成员的带领下,分成四个工作小组,深入到阜城街道北周庄村开展以“送政策、帮扶和帮办、改变作风改进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大走访活动,听民声察民情 解民忧助民富。

  在北周庄村,赵加亮等机关党员干部,佩戴工作证,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域,逐户登门,宣传中央关于农村、农业、农民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出台的致富举措,认真倾听群众心声,详细了解家庭子女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情况,仔细询问目前存在的困难,并逐户建立党群干群连心卡。对困难群众,热情勉励他们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自力自强,积极战胜困难走出困境。同时,按县委要求分别建立农户分类台账、帮扶台账、诉求台账、回访台账等资料。建立单位大走访手机微信群,走访人员在完成县微网站上报的基础上,将走访的影像资料附上文字说明,及时上报单位微信群。

  截至目前,该会机关同志已走访近160户群众家庭。按照计划,在4月中旬将对该村562户全部走访-遍,并按照“一户不遗漏,走访全覆盖”的要求建立好台账,与村党总支、村委会共商困难群众的帮扶措施,使他们旱日脱贫致富奔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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