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贵州省黑户口落户政策,无户口落户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7-03-23 19:02:1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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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2017年贵州省黑户口落户政策,无户口落户最新政策》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贵州省黑户口落户政策,无户口落户最新政策

  一、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是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使户口登记回归本来职能,体现了社会治理水平。

  二、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这既是户口登记管理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民生“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意见》提出“三个原则”,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办法。依法办理、保障权益。区别情况、分类解决。综合配套、部门协同。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 《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黑户上户口流程:

  三、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四、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五、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六、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事实收养无户口、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相关内容:

  为保障法律赋予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将依法为10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10类无户口人员分别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的,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同时,严密户籍档案和《疑难户口登记簿》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并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此外,贵州省各有关部门将对与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民政、卫计委等部门须按照职能分工,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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